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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密的常见途径之一便是在职或离职员工的泄密。我国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主要就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何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呢?
当前围绕优质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才流动已呈常态,由此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其职工或是第三人都有机会接触、知悉商业秘密,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所以企业应当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员签署明示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最易于获得法律确认的合理保密措施。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
2019年11月,刘某进入一家高新技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的劳动合同。次年8月1日,刘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该协议为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补充说明部分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包括有商业价值、可以拿来经营公司的文件和生产技术等。2021年12月4日,刘某将包含有公司产品初级教材等内容的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从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工作邮箱发送到互联网上其私人邮箱。第二天,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刘某作出开除决定,并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公司局域网发到互联网上私人邮箱中的邮件内容,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判决刘某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支付公司违约金8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并与员工刘某约定了保密协议,明确了保密范围,最终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那么,合同终止后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呢?
合同终止后是否要对事先获知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呢?实践中,一般分为事先约定保密义务和事先未约定保密义务两种情形。
一是事先约定终止后的保密义务。在涉及商业秘密的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合同终止后仍应当承担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对方当事人违反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是事先未约定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根据交易习惯如果要履行保密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首先,关于保密协议的签订。《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从上述规定上看,法律并没有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因为不作强制性要求,很多用人单位或许会忽视保密协议的签订。但保密协议将保密义务以书面形式予以界定,不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更重要的是获得了法律上最低同时也是最基本的承认;而其他的保密措施,由于更多地反映的是权利人的单方意志,获得合理性确认的风险较大。保密协议的签订某种程度上是认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保密性”的需要,也就是用人单位已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其次,关于保密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鉴于商业保密措施的积极和明示要求,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对职工设定保密义务,甚至限制职工的劳动自由,那么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或其他保密规章制度中明确保密的范围,否则不能认为保密措施达到合理的程度。
保密协议的签订应明确以下内容:保密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等。
实践中,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直接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再次,关于保密协议的期限约定。实践中基本上有两种情形:一是保密协议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雇员的保密协议也同样终止和解除,雇员不再承担保密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二是保密期限不但在劳动合同持续期间有效,而且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仍然有效。也即雇员在离职以后保密协议约定的特定时间内仍然有保守原雇主商业秘密的义务。《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关键岗位的核心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长于30日的约定,在这个期限内,公司可安排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脱离原工作岗位一段时间或变更其工作内容,同时公司采取适当的保密设施及其他合理的脱密措施,使商业秘密得到进一步的保护。最后,关于保密协议签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订立保密协议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倘若劳动者已经侵犯了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只能通过法律责任的事后追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追究违反保密协议责任的劳动法依据是:一旦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追究侵犯商业秘密员工法律责任的选择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已与劳动者约定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又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权利人可以在合同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之中进行选择。如果选择违约责任,按照约定优于法定原则,责任承担方式依照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的约定确定,如果选择侵权责任,那么责任承担则按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的规定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因此,为了解决举证困难等问题,可以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
员工是不是必须被支付保密津贴,才会有保密义务呢?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根据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就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津贴,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保密协议无效。这种错误认识的后果是,一些员工在没有取得公司支付保密津贴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不必承担保密义务。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员工泄露、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种绝对权,即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均有尊重他人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窃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任何接触商业秘密的人,都有保守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该义务为消极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义务人履行该义务,并不会导致自身任何的损失,因此该义务也是绝对的,就权利人而言为法律所赋予的绝对权,权利人不必再为此权利的享有而向义务人支付任何对价。
我国所有的法律条文中只规定了接触商业秘密的人有保守他人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没有要求对保守商业秘密必须支付费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律基本理论,任何义务的来源要么是法律明文规定,要么是合同约定。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的前提下,任何要求公司支付保密津贴的行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单方义务,不是双方义务。
要求为保守商业秘密支付费用,否则保密义务无效,这实际上是对商业秘密权利的限制。如果不支付保密津贴,任何人都可以泄露和使用他人的秘密,这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掠夺。很多人认为保守商业秘密要支付费用的依据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其实保守商业秘密对员工而言,并不损害其本人的任何利益,既然没有损害其利益,就没有必要支付补偿。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支付保密津贴,对用人单位会有如下好处:①提高员工保密自觉性;②一旦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公司举证责任降低,员工的违约行为更易被法院确认。
那么,保密义务是不是必须以保密协议为前提呢?
保密义务源自于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保密义务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演化而来,属法定义务的范畴。就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即权利人在实施商业秘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他人接触到,接触者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就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参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保密义务的确定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接触到商业秘密,了解商业秘密的内容;二是明知要保密,即权利人不但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而且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义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等、合同约定或其他管理制度等已经知悉自己应保守相应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不需要对方给付任何对价,即便有的合同中约定了一方的保密义务,同时约定另一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如另一方没有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履行了保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遵守保密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保密义务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应遵守,即不以保密协议为前提。
保密义务的时间是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时间相同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则有义务进行保密。对于离职、换岗人员亦是如此。同样,话说回来,法定义务也需要补充约定,此外,最好还需对义务人进行相关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要求进行签字画押。
法律维权表面上看起来是为了惩前毖后,实际上只是相关人员展示了职责的履行。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专员董志军表示:相较于“惩前毖后”的警示方案,“防患于未然”才是大道,不让泄密失密等“恶”行发生,及早采取保密意识行动,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和损失,才是创建和谐盛世的正路。
近年来,境外来访人员虽然减少了,但是保密这根弦不能放松。境外人员可能在窃密之后逃出我国,让追查失密、泄密成一件困难的事情。同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切记,在接待境外人员方面,要多注意各个保密环节。如下,我们列出几项关键的控制环节,其中最重要也是最难做到的,是最后一条。时刻留心,不要谈论与接待活动无关的话题。以免“以讹传讹”,造成误会和泄密。
1.应事先拟定接待方案。
2.境外人员按指定范围参观。
3.对外提供资料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4.不得与境外人员谈论与活动无关的话题。
领导干部阅处涉密文件时,要严格遵守文件管理规定,在知悉、办理相关事项后,应于当天及时归还涉密文件。没有及时归还造成的泄密事件往年很多,近几年有些减少,但是仍然不容忽视。其实,究其原因,有些人不确定当日之后是否仍然需用,所以暂时留着,同时也是留着一个隐患。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员董志军表示:要说,对于那些如需继续研究处理的,应续办阅文手续另行借阅。办理过程中,文件不得横传,应交由机要员按规定传阅。
某市委宣传部机要员从市委办公室领回一份机密级文件,经主要领导签批后转送给分管副部长柳某阅处。柳某阅文后,未及时归还文件,继续横传他人,导致该文件查无下落,造成泄密。主要责任人柳某受到严肃处理。此案道理很明了:密件办毕速退还,切勿自留和横传。
另外,涉密文件带回家,也会让失密泄密隐患成多倍放大。某单位领导谢某工作十分敬业,经常加班加点阅批文稿。某天下班后,谢某将白天未处理完的涉密文件带回家,打算熬夜完成工作,不料当晚小偷潜入其家中将公文包窃走。经调查,失窃的公文包内共有7份涉密文件、资料。谢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该案悲剧的避免其实也很简单,机关、单位应当建立集中阅文室,领导干部阅文应在阅文室进行,做到随借随阅,不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涉密文件、资料。工作人员们遵守规定,不将文件带回家即可。
在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有些业务能力很强的领导干部,虽然说大家都是在靠这些能人“赚钱养家”,但是这些业务好的能人中的有一些相当地不够“讲政治”,所以不时搞些窃密、失密、泄密的事情。因此,为了爱惜业务精英人才,同时保障秘密的安全,需对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们强化保密工作意识,让领导干部认清并担负起保密责任。那么,工作职责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哪此责任呢?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课程专员董志军表示:一句话简单说,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包括:
1、熟悉分管工作中的保密要求。
2、部署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并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3、为保密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4、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业务工作领导干部保密管理规范
一、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
1、通过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掌握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情况:知悉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重点、难点。
2、定期听取分管业务保密工作汇报,提出阶段性保密工作目标并对有关重要环节作出具体部署。
3、针对分管业务中保密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4、在分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纳入保密管理要求。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对疑难和重要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3、对分管工作的涉密活动、涉密会议中提出保密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
三、为分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提供保障
1、协调解决分管业务中保密工作开展所遇困难。
2、关心支持保障分管工作中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顺利开展工作。
职场哲人说:保密是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什么呢?作为一名“社会人”,必须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社会契约和法律规定,才能生存,才能发展,这其中就包括保密。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专员董志军表示:口不遮掩的“大嘴巴”、“小广播”是难以被社会所接受的,必然被淘汰。
人类是万物的灵长,优越的自身优势、丰富的个性特点和复杂的社会属性,使人类不可能像低级动物那样在深山老林过我行我素的隐居生活,必然面临更多更大更严峻的生存压力,秘密内容更加丰富多彩,保密任务也更多更繁重。
人类的保密有自己的境界和要求,一方面,要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展示自己的才华,实现自己的价值: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必要的社会义务,接受感情、伦理、道德、法律的约束,在不同的场合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恰当的保密,是每一个人的必备能力和必然选择。在社会生活中,人的内心是一个多角色多角度构成的复杂的秘密世界,是自己独有的空间,无论其间有多少是非曲直酸甜苦辣,只有自己清楚和承受,随意表达和疏漏,都会使自己处于不利或者更加艰难的境地。人们既要保护好自己的秘密世界,又要以良好的状态出现在不同场合,实现最好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妥善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而保密的办法就是有效处理这一关系的关键环节。保密的办法就是采取“两面性”的手段,即公开的一面和隐藏的一面。公开的一面,是人们按照社会需要担当不同的角色,把自己正确的一面甚至好的一面展示给对方,就是大家日常看到和认识的好的至少是常态的一面,这样才能在社会上正常生存和发展:隐藏的一面,就是根据实际需要被层层隐藏的最真实的内心世界。
保密的具体方法,就是主体面对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对象,必须担当特定的角色,按照角色要求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他更多的角色被隐藏掉了。在现实中,当我们表现这一面的时候,另一面就被隐藏掉了。比如,我们可能集父母与孩子、老师与学生、上级与下级、朋友与敌人等身份于一身,但在具体的对象面前,只能是与双方身份、地位对应的一个身份,要以这一身份出现,说与这一身份相适应的话,做与这一身份相适应的事。再比如,我们的思想情绪、是非标准、工作安排、经济利益等,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有可能原来的判断和处理方式被自己作为秘密保管了。
《保密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目的在于提示并要求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也提示知悉范围外偶然获得涉密载体的人员,有责任对其履行保密义务,对国家秘密进行妥善保护。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义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果没有在相关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也未通知该载体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该事项的人员无需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他有能力判断该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有效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款规定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密级、保密期限,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如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第二款确立国家秘密标志的专用性。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本条是关于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告知的规定。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载体、设备和产品等承载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目的在于提示并要求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提示知悉范围外偶然获得涉密载体的人员,有责任对其履行保密义务,对国家秘密进行妥善保护。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明确了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包括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要求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必须明显并易于识别。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于国家秘密载体的明显部位,能够清楚地提醒该信息为涉密信息,警示对此信息的接触、控制或者保护有特别的要求。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如,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不可分离的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三,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定密机关、单位应当立即在原国家秘密标志处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的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
第四,确定了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处理方法。规定由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机关、单位一般应当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但是,在不能或者不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物理标注的情况下,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使其对国家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只有国家秘密载体才能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国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采用国家秘密标志。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它有其一定的道理,经常在河边走路哪有鞋子不沾泥带水的,这体现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相似。对此,还有一个新解,就是人们知道在河边行走迟早会有“湿水”的危险,就劝告人们要提高警惕,远离危险的水源头。这就和“淹死的都是会水的”有异曲同工之妙。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与保密培训专员董志军对此有一点领悟。对于保密工作来讲,“圣人敬小慎微,动不失时。”一两次违反保密纪律可能会让人侥幸逃脱,但是如果多次违反,必定不能万全,早晚会栽个大跟头。
小李是某市辖区公安分局民警,工作上勤勤恳恳,政治上一向要求上进,又写得一手好文章,是单位公认的“笔杆子”和后备干部培养对象。刚到而立之年的他可以说是年轻有为,意气风发,但他却因违反保密规定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事情是这样的,小李结婚休完婚假后刚开始正常上班,领导就交给他一项重要任务,要他赶写一份涉密材料。按保密规定,处理此类公文只能在办公室进行。小李一整天埋头在桌前,不知不觉天色已晚,材料还没写完。他揉揉发胀的眼睛,想起妻子甜美的笑容和温馨的小家,有点坐不住了,敲键盘的手也加快了速度,他想早点把材料写完,赶快回家。
突然,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电话那边是妻子痛苦的呻吟声,原来妻子的老毛病又犯了,需要马上去医院治疗。小李“忽”地一下站了起来,准备回家陪妻子上医院,可一想到今天的加班任务,他开始犯难了。
“怎么办呢:今天的工作任务必须要完成,不然明天交不了差啊!”小李思来想去,有了主意:“不如我把材料拷贝后带在身上,等把妻子送到医院安顿好后就在家里加班算了,反正家里的电脑没有联网,再说单位也没人知道。”
就这样,小李用单位配置的移动硬盘将办公室所有的材料拷贝了一份,披着夜色匆匆回家了。这是小李第一次违反保密规定,单位没有人注意到此事,小李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好。
一回生,二回熟,所谓习惯成自然。此后,每逢遇到加班写材料的任务,小李就把相关资料拷贝带回家去写。时间一长,小李就习惯在家里加班了,甚至原本可以在办公室处理的公文有时他也带回家去处理,慢慢地,家里的电脑存了不少涉密材料。小李正在慢慢为自己埋下泄密隐患。
2018年1月,夫妇俩准备乔迁新居,小李的工作还是很忙。为了支持他的工作,妻子把新房的装修和物品的购置全包了,让小李安心干工作。妻子“主内”让小李省了不少心,但同时他却忽略了最不应该忽视的东西——家中的电脑以及所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
2018年2月,小李的妻子将家中电脑通过手机热点方式与连接互联网。对于妻子的上网行为,小李应该知道其严重后果,但是长期在家处理涉密公文的习惯和侥幸的心理已经让他觉察不到潜在的危险,更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他最终没有把住最后一道保密防线。
2018年3月,市保密局在互联网信息保密检查中,发现了小李家处理涉密公文的计算机上互联网。经鉴定,其中有机密级文件资料4份、秘密级文件资料17份,已经涉嫌构成重大泄密。市保密局就此事向全市发出通报,区公安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小李行政记过处分,并停止其执行公务1个月。
泄密事件让小李成为反面典型,他在领导和同事心目中的地位也一落千丈。小李的情绪非常低落,由于轻视保密规定,他自食了恶果,内心非常懊悔。
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案件非常具有普遍性。除了小李本人保密意识不强、轻视保密规定、计算机保密知识匮乏等原因外,这个案件更深层次地反映出了一些单位在保密教育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单位在保密管理上“松、软、散”,尤其是对于计算机涉密信息资料安全及存储涉密资料的磁介质的保密管理上存在漏洞;有些单位没有认真普及保密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没有对新形势、新技术条件下的
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做好广泛的宣传教育和深入的培训。小李的教训应当引起所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涉密人员的重视。
《保密法》第2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要求,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只要我们遵守保密规定,泄密事件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