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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保守机密,慎之又慎”的题词,是代代保密工作者恪守不渝的保密箴言,但对毛主席题词的缘由,可能不是每个人都熟知的。1941年春,中办机要处一位同志给毛主席送去一份秘密电报。电报稿没有用信封封装,而是这位同志从上衣口袋里掏出来的,这个细节引起了毛主席的注意。他严肃地对这位同志说:“秘密文件放在衣兜里传递,是很不利于保密的。”说着,他从办公桌上抽出一张毛边纸,题写了“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几个大字。应当说,从革命战争年代一直到现在,保管好涉密文件资料,确保文件资料在流转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是保密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等信息设备的广泛使用,以及文件资料流转方式日趋安全、便捷,丢失涉密文件资料的案件曾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接连发生多起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丢失情况有所“回潮”,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几起丢失涉密文件资料的典型案件
(一)传递过程中丢失
案例1:2014年1月,某单位机要员柳某在帮助办公室有关人员分发物资时,接到市委机要员来电,称机要交通车已到单位门口。柳某在单位办公楼门口,签收了装有多份涉密文件的6个信封,未拆封、未登记,顺手放在大楼一楼窗台上,分完物资后,柳某忘记将上述信封带回办公室。2月底,市委要求清退涉密文件时,柳某发现涉密文件丢失,但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擅自决定私下查找。4月,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柳某才向单位报告。该单位随即向公安机关、保密部门报案,经全力查找仍无下落。事件发生后,该单位给予柳某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给予办公室主任潘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姜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2:2014年6月某日,某市属单位干部谢某前往有关单位领取了涉密文件,随后准备驾车离开。刚走到车旁,手机响了,谢某随即将涉密文件放在车辆后备箱上,接听电话。当接完电话后,谢某直接驾车离开停车场回家,忘了涉密文件还在后备箱上。次日傍晚,谢某才想起此事,赶紧查找,但未能找到。第三日中午,谢某向单位报告。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开展查找、调查工作,始终未能找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谢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3:2015年3月某日,某市属单位文件收发员梁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将待发放的4件117份文件带出办公室,存放在车内,到朋友家吃晚饭后于晚上12时将车停放在其居住的小区。次日早上,梁某发现其车窗被砸、文件丢失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及时破获案件,并在小区保洁员家中找回全部丢失文件。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发现盗窃物品是文件后将其丢弃在保洁员家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梁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原单位。
案例4:2013年5月,某市属单位司机汪某到市委办公室收发室领取报纸时,在未请示单位办公室主任黄某,也未告知负责文件收发人员的前提下,代为签收了涉密文件。回到单位后,汪某未与单位负责文件收发人员履行签收手续。2014年4月,市委办清退文件时发现文件丢失。经多方查找,未找到丢失的涉密文件。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汪某、黄某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4个案例均是涉密文件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的典型案例,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传递的主体不符合要求。案例4中司机汪某不是文件收发人员,不具有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的主体资格。往往在这类情形中,传递人员对于涉密文件资料传递的主体责任意识明显不足,极易导致涉密文件资料丢失。二是传递的过程不符合要求。案例1和案例2中有关责任人员在领取涉密文件后,严重违反保密要求,在文件传递过程中忙于其他事务,致使忘记涉密文件的存在;案例3中文件收发员竟然将待传递的涉密文件存放在不具有任何保密条件的私家车内。在这些情况下发生涉密文件资料丢失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使用过程中丢失
案例5:2016年1月某日10时左右,某中央企业某部门秘书金某将文件传阅盒送至该部门副总经理刘某某的办公室。11时左右,刘某某开始阅看盒内文件,看完后将该文件传阅盒放在办公桌上。随后,刘多次离开办公室,期间门未锁。16时左右,刘某某发现放在桌上的文件传阅盒丢失。经核实,丢失文件传阅盒中有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企业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部门副总职务。
案例6:2016年4月某日,某中央国家机关检查组在某单位开展检查时,向受检单位索要检查材料。该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随即将涉密材料提交检查组备查,由于检查后材料要退回,便未履行签收手续。检查组有关人员领取了材料后,随手放在检查组临时办公室的茶几上。此后,检查组在该办公室与受检单位其他人员进行了谈话,期间也有受检单位人员前往该办公室送交其他材料。当日晚上,检查组发现文件丢失,经多日查找均未发现文件下落。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这两起案件是涉密文件资料在使用环节发生丢失的典型案例。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要求,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然而,从上述两个案例看,责任人毫无疑问都没有做到这一点。案件5属于按程序传阅涉密文件,刘某某阅看完涉密文件后,非但未将涉密文件退回或放置在具有保密条件的环境中,还多次离开办公室且未锁门,致使涉密文件被置于不具有保密要求的场所之中从而造成丢失。案例6属于临时性借阅涉密文件资料,有关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领取文件后又随手放在复杂环境当中,且未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措施,致使文件丢失。可见,违反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是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的重要原因。
(三)保管过程中丢失
案例7:2014年12月,某市市委办在清退文件时发现,某市属单位领取的涉密文件无法清退。经查,该单位机要员领取文件后,按照保密要求和文件流转程序进行了传阅,传阅后由密件保管员郑某归档保管。郑某因工作疏忽大意,加之当时患有疾病正在就医,没有将密件及时放回涉密文件专柜,导致涉密文件丢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郑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涉密岗位;对原办公室主任梁某、分管副局长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并责令在全局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案例8:2015年1月,时任某商业银行某地分行办公室主任的黑某按程序领取了涉密资料,供其工作中使用。7月至10月间,黑某因岗位调整2次更换办公室。由于黑某忘记持有该涉密资料,致使该资料被其本人或者由楼层保洁员蒋某,与其他非涉密资料一并进行了清理,并由蒋某将清理出的全部资料运至该银行地下室废品仓库暂存。之后,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涉密资料及其他废品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史某;史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废品卖给某废品收购站。此后,某书店老板金某从该废品收购站收购了一批旧资料,其中就包括该涉密资料。金某将该涉密资料放在网上书店销售,被有关部门发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保密工作的副行长叶某进行诫勉谈话。
这两起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主要发生在涉密文件资料保管环节。涉密文件资料的保管,一种是文件资料阅读、使用完毕后,由机关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归档;另一种是对一些常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由涉密人员个人保管。案例7和案例8分别对应上述两类情况。案例7中,郑某未将传阅完的涉密文件及时放回涉密文件专柜,违反了保密法实施条例有关“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规定。案例8中,黑某严重违反《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的要求,竟然忘记其持有涉密资料,甚至被卖至废品收购站,进而在互联网上销售,可以说极其缺乏保密意识。
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涉密文件资料频频发生丢失的原因无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未对国家秘密泄露的危害有深刻认识,安而忘危,麻痹大意;客观上,未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一是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一些机关单位和平麻痹思想严重,管理不落实、防护不到位,久在密中不识密,频繁违规习以为常,放松了对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人员的管理。此外,在长期和平环境中,一些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弱化,放松了保密这根弦,对国家秘密漫不经心,对保密规定熟视无睹。如果说信息化条件下计算机网络泄密,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对新技术不懂不会的话,涉密文件资料丢失则完全是因为心存侥幸或者疏忽大意。从这几年案件查处情况看,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阅读的有之,将涉密文件资料借阅给知悉范围之外人员的有之,外出开会将涉密会议文件带回不按规定交机要室保管的有之,长期将涉密文件资料占为己有的有之,从而导致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案件层出不穷。
二是行动上未严格执行规定。应当说,我国对于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的规定是健全和完善的,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以及一些专门性规定都作出了明确要求。然而,实践中还是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上述案例在不同方面都违反了涉密载体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而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实践中甚至还发生过更加匪夷所思的案件,比如某当事人使用电动车传递涉密文件,直接将文件放在踏板上,结果到达目的地时发现文件早已遗失;某当事人将涉密文件送领导阅读后忘记收回,直到1年后清退文件时方才想起,此时文件早已查无下落。
加强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教育。要加大保密教育力度,使广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熟悉、掌握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提升防范能力,切实担负起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
二是严守规矩。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阅、借用、复印、摘抄、携带、传递等各环节要严格执行各项保密管理规定,坚决杜绝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具体而言,在传阅、借用方面,要严格控制涉密文件资料的接触、知悉范围,传达、阅读、使用涉密文件资料时,要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场所进行;在携带、传递方面,要采取保护措施,使之始终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对于携带绝密级的载体,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相互照应,相互监督。
三是强化监管。从上述案件发生情况看,一些机关单位对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场所失管失控,如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可以不用签收,待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可以由文件收发人员带回家中,文件资料传阅结束后可以不按要求归档等,制度徒有其表、管理流于形式,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岗位责任都没有落到实处。针对这些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保密监管,加大保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涉密文件资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要通过开展扎实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落实保密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日常监管制度,严密监管防护措施。
四是严肃追责。保密纪律是严肃的政治纪律,严守保密纪律就是严守政治纪律。违反保密规定,丢失涉密文件资料,既违反了保密纪律,也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表现。要明确违反保密法纪就要付出应有的代价,对发生丢失涉密文件资料的案件,必须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以严肃追责推动涉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各项规定和要求的落实。
本条是关于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
定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针对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明确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原始定密权只能由下列人员行使:总统、副总统,总统任命并在《联邦日志》上公布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官员,以及上述具有原始定密权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官员。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官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他们大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对决定将某一具体信息定为国家秘密承担个人责任。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有权定密的官员由各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确定。近年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开展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试点工作。下一步,将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资格条件、指定程序及管理培训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本条是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对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及履职要求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定密是一项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保密法在总结我国定密工作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十分重要。
第一,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两种情况。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及本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对定密后果承担领导责任。根据立法机关对本条的解释,规定中“负责人”是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机关、单位根据定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由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定密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根据产生国家秘密数量的多少和业务分工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定密责任人。指定定密责任人一般包括下列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工作需要”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数量多,日常定密工作量大,仅靠机关、单位负责人无法完成定密工作任务,如一些涉密工作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等都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二是机关、单位负责人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无法在时间上确保履行日常定密工作职责;三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由于办案和科研生产环节中的定密程序不同于一般党政机关,需要作出不同安排。
第二,明确了定密责任人产生的程序。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不需再履行确定程序。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般可以先由机关、单位业务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以书面形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法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其定密权限,根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务、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限。
第三,明确了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的履职条件。“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定的承担本机关、本单位日常定密工作的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二是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三是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及国家秘密产生的部门部位及工作环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何保密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保证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保证保密资格标准在本单位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制的落实;为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保障。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应承担何保密责任?
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应及时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为保密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部门负责人应承担何保密责任?
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对分管工作中的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涉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承担何保密责任?
对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掌握本部门或本项目的保密工作情况;采取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单位保密工作部署;对保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应如何履行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应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对本职岗位业务工作中的保密事项要清楚;掌握保密知识与技能并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保密能力;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并按要求进行保密自查;发现保密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
涉密科研项目有哪些保密管理职责?
领导责任:项目下达、承担和协作配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科研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研究部署保密工作,组织、监督保密工作开展;项目负责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对参研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提醒,落实保密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机构:科研管理部门负监督管理责任,结合涉密科研项目管理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密工作机构负监督指导责任,组织制定各项保密制度,开展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监督指导机构:主管部门对参与涉密科研项目的下属单位保密管理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下达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对协作配套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监督指导保密管理。
某省网络信息监控中心在对互联网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安部门一份秘密文件被西方某网站登载。值班同志迅速将这一泄密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上级非常重视,立即指示严查。
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文件承办过程中的登记、收发、传递、使用和保存等环节逐一排查,反复核实,发现某市公安部门收到的文件与网上下载的文件特征吻合,据此判定,网上出现的文件应为该市公安部门文件被扫描后登载在互联网上。通过层层调查,办案人员最后锁定了泄密犯罪嫌疑人:某市公安分局副科长张某。突审后,张某交代了泄密经过。
原来,张某一直与某非法组织骨干成员频繁接触,为获取钱财,张某将刚刚拿到的公安部门秘密文件私自交给了非法组织成员。非法组织成员在外面的复印点复印后将涉密文件原件退回,并给了张某3000元人民币。
非法组织成员得此文件如获至宝,随即将复印件扫描并用加密电子邮件传往境外,秘密文件很快被登载在境外某网站上。案发后,刘某又私自将我公安部门抓捕窃密嫌疑人的方案计划泄露出去,致使窃密嫌疑人出逃。
泄密者最终难逃法网。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张某本是国家安全人员,却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为几毛小钱里通国外,出卖国家利益,这种民族的败类,只好到该去的地方呆着了。公安人员知法犯法,这种思想观念是被西方渗透、腐化变质了。由此观之,加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能忽视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什么时候,做人都要端正。同时扮演“警匪”两种角色的,其人格分裂程度严重,即使不“东窗事发”,也是内心痛苦。信息安全与保密意识教育,是拯救人心的良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事项,只有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即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此外,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在一些新的领域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本条规定了第(七)项。
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包括特殊行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美国的外交活动,包括秘密渠道;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美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者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包括:军事情报;经济、科技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等。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将国家秘密统称为“国家机密”,没有规定密级。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划分保密事项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中,将密级分为绝密和秘密两级。其后,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有关规定中,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1988年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这次修订保留了这一做法。
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实现对等保护。
第二款从泄露后的损害后果考量,规定了区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原则和标准,为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提供了依据。“特别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或者使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等遭受巨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较大范围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局部性的。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本法第九条、第十条仅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划分,还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有必要按行业、领域分别规定保密事项范围。
第一款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分别与中央有关机关共同制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和修订工作不断得到规范和加强,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2个保密事项范围。充分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定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是当前各级保密部门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第二款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
第三款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公布和调整的规定。公布保密事项范围是规范定密工作,加强定密监督的需要。“有关范围”,包括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生相应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有的保密事项范围本身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限定公布范围。“及时调整”,是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取消不再需要保密的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增补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以及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涵盖国家秘密产生和存在的各行业、各领域。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采取“对号入座”的办法。保密事项范围所列举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全面、准确、规范,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准确、适当,直接影响定密工作甚至保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具体内容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总结提炼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近年发布的保密事项范围,均由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于“保密期限”,一般规定具体期限或者解密条件。对于“知悉范围”,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为产生、处理该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部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报送的有关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二是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使定密工作更加便利、快捷、准确,有利于防止由于理解偏差而产生的定密混乱问题。
第二款是关于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首先,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这也是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国家秘密事项有其产生、演变和消亡的过程,保密事项范围必须根据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一些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可能失去保密价值,不需要继续作为国家秘密来保护;有些原来未列入保密事项范围的事项,可能因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需要作为国家秘密予以保护。此外,还有新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构成要件的事项,需要及时将其列入保密事项范围。因此,保密事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其次,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符合基本的程序要求,即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保密事项范围涉及不同行业、领域工作,是对不同行业、领域工作中密与非密的界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在制定、修订过程中,需要以大量准确、真实的信息为依据,从合法性、必要性和可保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论证。保密法第十一条及本条规定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步骤:一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就制定、修订某行业或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专门人员对主管行业、领域国家秘密基本范围进行调查研究,并负责起草工作;二是形成初稿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行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认真进行修改;三是文稿基本成熟后,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印发。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会签印发,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文号。此外,在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意见分歧事项,或遇到跨部门、跨行业领域有争议的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充分协商,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秘密,对很多人来讲,是不应该的,特别对于那些想获得秘密又不够级别的人来讲,尤其喜欢这样讲。俗话说:吃不到葡萄便说葡萄酸。那些不是涉密人员的普通群众,很多便对秘密的存在心存不满,仿佛秘密便是见不得人的坏事儿,只存在于见不得光的黑暗世界。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文化委员会主任教官董志军说:心怀不满的群众对保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觉得保密是侵犯他们权益的借口。如果保密和涉密工作者与之争执,反而会伤害与群众的关系,甚至惹出泄密事故。
其实,秘密的存在有其社会学和哲学道理,当然,普通的保密人员,没必要像教授和研究者们去深究这些。但是,在这个行业里面混,还是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理论,以装备头脑,防止被他人轻松从理论层面击倒,并借机套取机密信息。接下来,我们请中央保密委和国家保密局特约保密理论顾问给我们讲一讲秘密产生与存在的合理性和天然性。
秘密是适者生存的利器
从实践看,秘密源于动物进行自我保护的需要,是物竞天择的必然选择。按照适者生存的法则,动物们既要有效保护自己,又要有效攻击敌人,就有许多隐蔽自己身体信息、探测对方信息的措施和行为,这就产生了最原始的秘密行为。虽然这些行为仅仅是出于本能,仅仅是出于对身体信息的保护,却是必要和有效的生存方式,并不断进化成为高超的技能。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动物不断重复秘密行为,并将其固化成自己的本能,甚至使自己的身体机能、颜色、形状不断进化成适应生存环境的独特功能,在攻防双方的颜色和形状、攻防行为和时机掌握等方面,都体现了极高的保密水平。
在长期的生存斗争中,许多动物,特别是一些弱小的动物,会本能地采取保护色、拟态等方式保护自己,成为伪装术的专家。如沙漠里的动物大都有微黄的“沙漠色”,北方雪地上的动物都披上一层白色,生长在红色海藻区域的动物主要的保护色是红色等。典型的动物如变色龙、枯叶蝶、水母等,随着环境的变化,它们自身的颜色甚至形状都和周围环境融为一体,使它们能够更好地捕获猎物或者逃避天敌。正是这种高超的秘密行为,成为动物们生存的重要利器。
看到动物为保护自己变化而成的奇异形状、鲜艳色彩,我们不能仅仅欣赏其美丽,感叹其天然的造化,也要看到它们超凡的秘密行为能力和为此做出的艰苦努力,更要看到秘密作为一种生存要素,保密作为一种求生本领,对于主体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秘密是社会存在的必然产物
人类具有聪明才智,面临复杂的社会关系,从事复杂的社会活动,处于更加复杂多变的利益关系之中,所以人类与秘密的关系更加密切,保密的作用也更加重要。仔细回想,自从有了独立的自我意识,我们就开始有了以自己的利益为核心的秘密:随着年龄增长,秘密的内容、层次会不断增加,远远超越身体信息的局限,增加了财富、感情等方面的内容:随着交往的扩大,会和身边的人产生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秘密:进入工作岗位后,还可能接触或多或少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甚至国家秘密。总之,随着个人的成长,我们会结合自己所处的生活、工作等环境,掌握更多的秘密,拥有不断明确精细、丰富多彩的秘密世界,同时也会按照生活、工作等关系,处于所在群体或组织共同拥有的秘密世界。
由于主体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任何主体在产生和拥有自己秘密的同时,其他主体也会产生和拥有自己的秘密,并且基于利益关系,主体之间会产生不同的秘密关系。随着主体的地位、价值、层次和成就的增加,与其他主体形成的秘密存在和保密行为也会相应增多。这就需要我们对自己面临的秘密存在和保密行为有清醒的认识。最起码,我们要认识到自己的秘密。小孩心中没有秘密,天真无邪,说话直来直去,随性发挥,说些离谱的话,别人不会太在意,能得到原谅,甚至能受到大人的格外怜爱,那是因为他还小,不懂人事。
但是,再大一些的孩子甚至成年人,如果心中没有秘密,说话办事直来直去、随性发挥,就如同是一个思维不健全的人、一个没有头脑的人,至少别人会认为他不成熟、不靠谱。电影《天下无贼》中的男主角被取名为“傻根”,有作者、编剧、导演的深入思考。傻根的纯净与率真,反映了一种理想的社会与人生的境界,确实让人感动,让演员王宝强成为观众欣赏的明星,甚至让故事中的惯偷感动得一反常态,用生命去保护他。天下毕竟难以达到无贼的境界,以无贼的态度应对复杂的社会,必然会使自己处于险象环生的境地。所以,傻根的名字,也可以理解为是“傻”到“根子”上,因为他的认识和行为,实际上是无视自己的秘密,更无视他人侵害自己的秘密行为,在现实中只能给自己招来灾难,也会危及善良的人们。
秘密是社会存在的现实选择
从人类社会活动的实践看,秘密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首先,秘密是个人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要。一个人作为个体,你是什么人、有什么、怎么存在,或者你在吃饭、穿衣、睡觉、思维时的内容和状态,都有大量的秘密,保密都是基本的需要。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的全部活动,哪怕是正常的活动,都处于监控之下,在本人知情的情况下,他会很不自在,原因就在于他的秘密权被剥夺了,就像呼吸权被剥夺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会很被动,如同被关进笼子的实验品,命运只能由他人操控。其次,秘密是人在社会群体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人具有丰富的社会属性,使人们在交往、办事中,彼此会产生更多的秘密,自己的秘密、别人的秘密、具体交往办事的秘密,这么多秘密的多重组合、交织,又可以产生更多的秘密。当然,这一切主要取决于你是什么人、与谁、在哪里、干什么、怎么干。比如,一名商人有亿万资产,可能不太吸引眼球,但如果一名官员被曝有亿万资产,一定会让人联想到腐败。比如,一个人用正当收入买房,可能不一定作为秘密进行保护,但如果用非正当收入买房,他一定会作为秘密加以保护。第三,秘密是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一个人尚有如此多的秘密,不言而喻,一个单位、政党、国家必然会有更多的秘密,这些秘密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应当受到更加严密的保护。第四,秘密与保密是竞争最重要的环节。在生存竞争中,保密决定竞争成败。
在许多场合,秘密与保密发挥着重要作用,谁掌握更多的秘密,谁就占据着主动,谁就能赢得最后的胜利。
秘密是信息不对称的产物
从前述产生秘密的实践分析,我们知道,生存,是任何事物存在的最高法则。在生存过程中,每个独立个体都能够产生相应的信息。对信息主体或利益圈内的个人而言,掌握自身的信息可能更多、更全面、更详细,并且出于对自己的生存安全、运行秩序、思想感情、经济利益的高度关切,会将这些信息按照运行规则和自己的价值判断,区分为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信息,在不同的范围、时间,以不同的形式和渠道进行反映。可公开的信息分为可以公开、应当公开和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可公开的信息,就被作为秘密,并根据其公开或泄露后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不同的秘密等级,进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而且关联度越高,相关的秘密就越多,采取的保护措施也会更加严密。
从另一角度看,由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虽然一个主体对自己的信息能够详细掌握并妥善处置,但对其他主体的信息,基于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可能存在可见与不可见、可知与不可知的区别,使主体之间永远存在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由于各个主体利益差别的存在,主体之间的秘密也广泛存在,主体之间的保密行为时刻都在进行。这一点不仅表现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就是在日常的生存状态中,任何一个在社会中正常生存发展的独立个体,都应当对自己的信息进行密与非密的基本判断,并对于秘密的信息给予有效的保护:同时对于竞争对手的信息,既要掌握其公开信息,又要设法获取更多的秘密信息,以便于“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将伴随事物生存和发展的始终。如果这一关系能够得到正常、合理的维持,各个主体就能够和谐相处,社会就会出现和谐状态,否则就会加剧社会矛盾。
由此可见,秘密是主体包含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围绕主体的其他主体的秘密信息一起,都是信息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好自己的秘密,合理获取与自己生存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主体的秘密,是任何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对每一个信息主体来讲,不承认自己秘密的存在,就是对自己生存和利益的放弃:不承认对方秘密的存在,就是对自己生存环境的麻木,也是对对方的忽略和轻视。忽视对自己秘密的保护,就是对自己生存权和利益的不负责任:放任他人对自己实施秘密行为,无异于将自己的生存权和利益拱手让人。
秘密是利益存在的必然产物
为了生存,或者为了更好地生存,任何一个独立事物,必然会以自己的生存利益为核心,主动营造或被动处于不同的利益圈,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军事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党派利益、社会利益、团队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感情利益等。这些利益以单个或组合的形式,分别属于千千万万个不同的主体,有多少个独立思维的个体和组合,就有多少个秘密主体。为了获取和保护这些利益,必然产生复杂的秘密形态,保密也自然成为千千万万个不同主体的必然选择。由于利益的不同分类,会产生不同属性和特点的秘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来自于秘密主体保护自身正常利益时产生的秘密。秘密主体对自身正常利益的保护,本身会产生大量的秘密。这种情况产生的秘密及保密行为,一般都处于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属于正常的合理合法的秘密,也是秘密世界的主要部分。其特点是,主体规模越大,利益越多:利益越多,秘密越多:利益越大,密级越高。比如,拥有专利已经成为公司财富与身份的象征。微软的商业帝国,是通过一万多项美国专利维持:而全球最大的IBM公司,更是获得专利最多的,仅2008年就获得专利四千余项。
二是来自于秘密主体之间由于利益差别产生的秘密。不同的主体,都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感情等利益的差别。只要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差别,就会存在竞争,进而产生大量的秘密。利益差别对秘密的影响,其特点是,差别越大,秘密越多,密级越高。比如,美国从来不会向潜在对手提供先进的武器系统,新型的阿帕奇武装直升机只会卖给英国、以色列、日本等盟友,绝对不会卖给伊朗、朝鲜等国家。
三是来自于秘密主体保护自己利益时的状态。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如果每一个秘密主体都在道德及法律法规规范下,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从事和自己的身份、地位相当的工作,就会处于和谐的状态,秘密也会相对较少。如果秘密主体超出正常范围和规则从事工作,就可能与其他秘密主体的利益产生冲突,往往可能产生更多的秘密。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秘密,往往脱离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的约束,消极成分多,具有更强的隐秘性。其特点是,冲突越大,秘密越多,密级越高,危害越大。
总之,有人类的地方,就有秘密,这毋庸置疑。人类产生和存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秘密的产生和存在。如果仍然有人对此表示怀疑,那他或她要么精神不正常,要么需要得到保密相关的教育培训。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创作了大量的保密宣教课程内容资源,我们也提供在线的保密课程学习服务,欢迎有兴趣的客户与合作伙伴联系我们,洽谈业务合作与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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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秘密保护理论中,财产权理论是最重要的。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视作财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即意味着侵犯他人财产权,是商业秘密保护诸理论中较为传统也是最具影响的一种法律观点。财产权理论认为:“商业秘密在性质上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相同,都是人类知识活动的结果,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成为信托、让与、继承、遗赠、课税的对象。由于所有人可以转让、买卖商业秘密,故其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课程讲师董志军补充表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都是组织机构的私有财产,从这个角度讲,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共同特征包括:永留存续性、可复制性、可传播性和可受益性等。同时,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比较特殊权利客体,与其他知识产权比较起来,存在显著的差异。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保护期限不同
无论是著作权、商标还是专利,都是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才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商标到期后可以无限次续展,但就每一个有效时期来说,商标也算是有一定保护期限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具有明显的优势。
可口可乐之所以能够畅销世界百余年而不衰,其原浆配方的成功保密功不可没。试想,可口可乐的配方如果最初是以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在其保护期限过后,可口可乐公司显然会失去其垄断地位。
但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并不意味着将会无期限。这是因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必须具有几个要素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以上要素缺一不可,一旦失去某个要素,“商业秘密”将不复存在。所以准确地说,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能无限制地延长,同时也可能随时终止。
二、保护法域限制不同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其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也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地域性,不受法域限制,只要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就应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可口可乐的配方在全球都是秘密,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类型都是受限于特定地域范围。
三、保护客体不同
同物权法定主义类似,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通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客体,经立法明确认可或相关部门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客体而商业秘密通常是权利人自认为属于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并且在出现商业秘密纠纷时,要经过司法部门按商业秘密的特征来具体确认。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的是非公知信息,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而且,商业秘密还对经营信息进行保护。
四、权利丧失风险不同
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都是针对公开的信息被赋予一定时间长度的权利,在该时间长度内权利相对稳定。如专利权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后就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的财产,大家都可以使用。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以其非公知性等必要条件为基础的,一旦这些基础不存在了,“商业秘密权”也就随之消失了。商业秘密权的丧失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泄密
2. 反向工程
3. 合法途径,比如授权使用
4. 第三人通过独立研发获知技术信息
五、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需要依法经过行政审批程序,由相关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授予,而且不是所有技术都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要求具有可识别性。商业秘密的产生则是基于权利人的合法劳动或其他正当手段而自动产生的,要求具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采取了保密措施就可受商业秘密法保护。
既然商业秘密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各有优劣,那么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需要和目的,权衡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做出决策。比如: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很高,公司申请专利需要动员大量的人力,支付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费用和专利维持费。专利申请的风险也大,一旦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则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是由于在申请专利时,公司已将专利文件和有关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意味着其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一旦专利申请未能成功,公司不仅付出了申请成本,而且该商业秘密保护风险也会增大。
由此可见,企业在选择是否采取专利技术保护方法时,必须考虑各种要素,对于无法通过专利来保护的技术,不宜采取专利保护,或者更适宜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通过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或竞争优势。这在国际商业实践中有非常成功的例子,如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公司对于其饮料的制作方法就没有申请专利,而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作为绝对秘密配方予以严密保护,并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成功典范。第一章 商业秘密保护概述三、商业秘密的属性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往往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理论,是明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依据、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也是确认其构成条件的核心依据,因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从商业秘密现代保护制度产生起,关于商业秘密属性问题,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究竟是基于何种理由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法律学者及司法界提出了各种观点,其中主要包括财产权理论、保密合同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保护隐私权理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等。尽管这些理论很多,其通用的基本价值观念是相同的,那就是基于对私有财产的认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在当今世界,与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盗窃指控比较多,事实情况如何,内行人都很清楚,管理层和涉事人员都应引起重视。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身的利益和所在工作单位的权益,需要所有工作人员都提升相关的知识产权与机密保护意识。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创作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宣教素材资源,包括动画视频和漫画图片,欢迎有兴趣的客户及行业伙伴联系我们,洽谈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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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顾名思义,存储有泄密信息的物件。随着科技的创新,涉密载体也越来越多,面临的失密窃密威胁也越来越严重。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培训专员董志军表示:保密管理团队应该定期审核安全保密管理措施,其中包括涉密载体相关的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时进行更新,以应对科技和环境的变化。
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涉密载体管理相关的常规知识及要求。这是基于生命周期的一种管理思想,从涉密载体的出生到死亡全程,都需要严格的保密管理控制措施。
涉密载体的定义
涉密载体的管理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和音频等记录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以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涉密载体的制作
- 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载体上标明密级、期限、份号。
- 须在单位内部文印室或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
- 制作过程中形成废页、光盘等,要及时销毁。
涉密载体的收发、传递
- 接收、发送要专人负责,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 发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编号、记载绝密件要由文件专管人员签收。
- 要通过机要邮局传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快递、非涉密公文传输系统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涉密载体的保存
- 离开办公场所时,涉密载体应保存在保密设备中,不得散放于办公室。
- 要与普通载体分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和登记。
- 办理完毕应及时归档。涉密载体的携带禁止携带密品、密件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进入公共场所。
涉密载体的借阅
- 借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按期归还。
- 不得擅自留存。
- 不得擅自向外传播。
涉密载体的复制
- 涉密文件须在指定设备或单位复制,复制件要统一登记、编号,视同原件管理。
- 复印时不得遮盖、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涉密载体的转发、转载、摘录
- 汇编文件时应按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标识,绝密级文件、密码电报不得汇编、复印。
- 转发、转载、摘录涉密文件,应经原制发单位同意。
涉密载体的销毁
- 禁止交由废品回收站处理。
- 涉密载体销毁应送具有资质的销毁机构处理。
补充说明
不要以为涉密载体一经销毁,就没有保密相关的事情了。使用人员应该回顾涉密载体的整体生命周期,想一想有没有可能造成秘密失窃的可能,并从中总结及吸取安全保密教训。就如同一个人离开了人世,周边的人应该对其有一个评论,并从其人生中,吸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只有这样做,方才对得起离开我们的人和物。
生命周期管理看起来是一套简单的方法论,实际上执行起来很耗费时间和精力,需要执行人员具有良好的认知、认真的态度并尽心尽力。对于涉密载体的管理来讲,无疑需要涉密人员不断强化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责任心,一丝不苟地践行保密相关的制度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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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进行互联网安全保密例行检查时,突然发现雪州市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情况异常,技术人员“诊断”:某境外情报机构正通过网络渠道,将这台计算机存储的信息向外传送。技术人员立即切断了该计算机的网络连接,展开排查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经缜密核查,该计算机的使用者被锁定——雪州市政府办公室所属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张怡威。
雪州市保密局局长李吉达带着两位技术专家立即赶赴市政府研究中心了解情况。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张怡威非常配合,不但写明情况,还主动交出他在家里使用的涉案电脑。李吉达等人立即封存电脑,并带回保密局核查,发现张怡威的家用电脑上存储着各类文稿数千份,经鉴定,有敏感信息5份。
张怡威的家用电脑怎么会存储如此多的文件资料呢:经了解,张怡威不仅是市政府研究室的一把手,还是有名的“文科状元”——市政府许多社会反响好、有价值的文稿都出自他的笔下。张怡威白天在单位忙于处理行政事务,经常晚上回家挑灯夜战撰写稿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家用电脑里存储的文稿越来越多。由于缺乏必要的保密意识,不了解互联网泄密的巨大危害,张怡威为了方便查阅资料,将该台电脑连接了互联网。本想上网、工作两不误,却导致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出现。
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张怡威家用电脑存储的文稿中没有国家秘密信息。事件发生后,雪州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市政府分管保密工作的秘书长务必支持保密局做好案件的核查工作;要求事发单位认真吸取教训,开展举一反三的保密检查;要求张怡威作出深刻检查。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委员会随后召开会议,全面查找保密管理的漏洞和隐患,研究对策。
文中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近几年发生的失泄密案,可以发现这样一种趋势:机关、单位的业务骨干已经成为导致失泄密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对这一现象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应针对保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量身制定符合业务骨干特点的管理规定,并把规定细化进保密工作目标管理项目当中,督促抓好落实。
虽然本案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只涉及敏感信息,但也折射出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管理不到位的严重情况。保密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有些干部职工就是不遵守,导致泄密隐患时有发生。因此,还是要进一步加强保密教育培训的力度,使干部职工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以免发生泄密事件时后悔莫及。
文中人物工作勤奋,值得肯定,但是保密意识的薄弱可能会招致严重的泄密窃密隐患,进而造成大错,抵消其功绩。因此,干工作要“聪明”、“长眼”,不要辛辛苦苦干傻事儿。平时加强保密意识学习,是避免努力工作而出错的重要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保密奖励的概要规定。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要保障保密精神的落地、保密制度的遵循、保密行为的实施,需要扬善惩恶。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国家,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国家责任。奖励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也包括保护国家秘密成绩显著的。本条“保守”,仅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积极地采取保密措施。“保护”,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威胁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改进保密技术、措施”,包括保密科技创新、保密管理创新等。
保密奖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为表彰先进,经中央保密委员会批准,2002年,人事部、国家保密局联合设立了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项目,每4年评选一次。被授予“全国保密工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当然,保密奖励不仅仅停留在国家和保密部门层面,各公司企业和机关单位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内部卓越的保密行为人员,包括保密工作者和涉密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不是目的,是对保密行为的认可,更是对建立保密行为习惯和保密文化的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