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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秘密进行分类。通过分类研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标准认识秘密与保密的世界。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研究员董志军补充说:秘密的各类繁多,然而我们很多人对这个概念了解不清,在大前提模糊的情况下,剩下的保密工作往往容易偏失理论与方向。
人类本身具有发达的思维、极强的个体意识,加之身处广泛的社会关系之中、担当着复杂的社会角色、面临着纷繁错综的秘密世界,所以我们心中的秘密,可谓五花八门。因此,弄清楚一个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和作用区分,比如自然归属、相关程度、功能设计、是非标准、最终结果、存在必要、存在方式等,有助于从不同方面认识秘密的种类、特点和作用,也有助于人们以新的视角,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
按照主体的自然归属,我们可能和能够接触的秘密,参照现有保密理论,可以将秘密划分为个人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尽管普通人至少接触到三类,且这四个范畴相互独立又时有交叉,但是弄明白它们,防止混淆概念,对于人类的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个人秘密
个人秘密(隐私)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秘密的存在,可以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可以是一种秘密状态。主要包括关于个人及家庭的单项资料、私人活动和关系、私人空间和领域等几个方面。一是关于个人及家庭的单项资料,如身高、体重、血型、身体缺陷、健康状况、财产收入状况、心理性格特征等。二是私人活动和关系,如婚姻爱情生活、夫妻两性关系、求学工作经历和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爱好与信仰活动、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及不光彩历史等。三是私人空间和领域,如住宅秘密、通讯秘密、生活安宁、感情空间秘密等。四是个人生活、工作面临的来自于他人却又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秘密。
个人秘密(隐私)是个人信息的核心内容。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会给信息主体带来不良后果,这一信息就可以构成个人隐私。比如,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疗档案、职业情况等,对一些人也许够不上隐私,但对于另一些人就是隐私,虽然都属于应保护的范围,但作为个人秘密,应该受到格外的尊重和保护。
个人信息泄露之烦恼,几乎每个人都遇到过。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我们经常感到自己完全成了“透明人”。比如,有的人刚刚买了房子,钥匙还没到手,就有不少建材厂商、搬家公司打电话,问要不要买家具、建材,问什么时候搬家;有的人生完孩子还没出院,数不清的婴儿用品广告就寄到家里了,等等。你可能很纳闷,这些人为什么对自己了解得如此清楚,谁把这些情况告诉了这些陌生人?
其实,你可能在某单位进行消费、办理业务时,向对方提供了相关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某个单位无意或有意地提供给了需要的人:也可能是你在办理某项业务时,别人窃取了你的秘密。出现这些情况,我们的情绪、利益和行为就会受到影响。如果仅仅是收到推销广告,也许我们会一笑了之。这还算是好的,严重的是,我们的个人秘密,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遭到泄露和利用,使我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现在互联网上就有叫卖个人信息的网站,手机短信上也有叫卖和别人一样的手机卡,可以接收他人手机卡上的一切业务。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正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单位和个人的资料,从事犯罪活动。比如,窃取你的资料制作银行卡,进行消费或透支,你就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损失,不明不白地收到催款账单或成了被告。出现这种情况,就说明我们的个人秘密被别人掌握和利用了。如果我们收到不明不白的催款账单或法院传票,我们肯定会诉诸法律讨个说法,不见分晓绝不罢休,而且以后会对自己的秘密采取更加严密的保护措施。
在保护好自己秘密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对周围存在的来自于他人的可能影响自己的秘密的行为,进行有必要的掌握、清醒的判断和正确的应对。比如,在食品安全隐忧较多的情况下,我们会更加关心食品的生产厂家是否信得过、配料是否放心、加工是否安全,搞不清楚,我们宁可放弃存在危险的消费或者自力更生解决问题。再比如,在高回报、无风险的投资诱惑面前,我们会保持清醒、捂紧口袋,因为我们知道,那是对方用甜言蜜语为我们设置的秘密陷阱。
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本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失的事物或信息,也就是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
工作秘密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上级作为秘密的工作安排,本级也要按相应密级要求办理:二是本单位正在进行的业务工作中的秘密,尤其是尚未成熟、未公布以及需要保密的工作方案、人事安排等内部事项:三是本单位的一些公务活动安排及有关详单:四是本单位在进行审批、检查、审计等业务工作中掌握的别的部门、单位、个人的资料其中许多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最后一方面的秘密虽然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但那是他们因办事需要,把本单位或个人信息提交给你,你就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果让其他人获取,并进行非正常活动,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你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作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工作秘密产生的主体是各级党政机关:二是党政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产生的事物或信息属于工作秘密:三是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如产品工艺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管理及其他生产技术等,和经营信息如经营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营销范围和方式及手段、货源和客户名单、产品成本、对外谈判底线及策略、标底、财务信息等。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秘密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如果认识不到自己的公司存在秘密,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就不构成商业秘密,也不受法律保护。三是经济性,即商业秘密能够给持有人带来相关的经济效益。四是实用性,商业秘密必须是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信息。五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商业秘密的主体可以仅限于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商业秘密可以是一人独创的技术方案或经营策略,也可以是多人共同研究设计的结果,还可以是不同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独立发明、创造的技术、经营信息。其他人通过转让商业秘密权,或通过反向工程取得的商业秘密,也受法律保护。六是商业秘密可以自由转让。
国家秘密
在我们可能接触的秘密中,国家秘密是我们必须尽力为之守护的最高级别的秘密。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特征: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国家秘密关键性的组成要素,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判断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首先要分析其一旦公开或泄露是否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具体从是否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等方面判断。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特征。国家秘密必须履行相应的确定程序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对国家秘密的时空性规定。
由于国家秘密的特殊重要性,国家秘密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办法,从产生、编号、登记、收发、传递、回收、清理、保存到销毁,都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并及时归档,形成闭环式管理。另外,国家秘密传递必须通过机要邮政,而不能通过普通邮政系统。
相信掌握了这些初步的秘密分类概念之后,我们在职场打拼的就不会轻易将个人秘密(隐私)与商业秘密混合起来,在从政领域的也不会轻易将涉密领导干部的个人秘密(隐私)与国家秘密混为一谈。从此,避免混乱的出现。有人可能会说,怎么漏掉了军事秘密呢,严格上来讲,军事秘密应该划归为国家秘密的一种。不过您如果非要特别将其提出,也无可厚非,是吧?本文的意愿就是把各种“秘密”相关的概念讲清楚,弄明白。不同组织机构和部门单位都可以将“秘密”之间冠以自家的名字,比如国务院机密、小店秘密、酒厂机密、省委机密、财务部秘密、我的秘密等等,无疑,这些都属于上述四个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确定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类型性质、重要程度、时效需要及其他制约因素,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将保密期限规定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确定保密期限时,能够确定具体期限的应当予以明确,保密的具体期限,可以是应当保密的时间段,也可以是明确的解密时间;不能明确具体期限的,应当将能够明确判断的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设置为解密条件,一旦设定的条件成立,该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即告终止。
第二款对不同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分别限定了最长时限,即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关、单位在确定保密期限时,应当在上述时限内确定一个合理的保密期限。本款“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这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本款限定的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
第三款明确保密期限的3种具体表现方式,分别是保密期限、解密时间、解密条件。保密期限为具体的时限,如规定具体保密期限为5年,则从制发之日起满5年的,该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30年5+月1日,则到2030年5月1日该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到期,自行解密;解密条件为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的,则该事项实施完成后,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在确定具体事项的保密期限时,如果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对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第四款规定特殊解密条件,即国家秘密事项经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一般情况下,国家秘密需经法定程序,解密后才能确定是否公开。本款把正式公布视同解密,兼顾了程序与效率。“正式公布”,是指履行批准手续后通过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告示等正规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机关、单位通过正式公布这一特殊方式解密时,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并作出记载。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涉密信息的,不能视为正式公布,应当作为泄密事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本条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密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作出了规定。
保密期限是对国家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时间要求。本条在保密法有关保密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对保密期限的确定和计算作出进一步明确。
一是明确了保密期限确定的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满足保密的时限要求,无法确定具体时限的,按照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的要求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法所指的“另有规定”,主要指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情况。一般来说,这类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保密法限定的最长保密期限,也不能满足保密需求。
二是明确了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法第十五条已经明确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表现方式,并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强调,国家秘密应当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保密期限可以为具体的期限,如规定具体保密期限为5年;可以是解密时间,即具体的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2030年5月1日;可以是解密条件,即具体明确便于判断的事件或情形,如规定某一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作为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在确定具体事项的保密期限时,如果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对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是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标明的制发日,是指机关、单位在正式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的日期。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如秘密设备、产品等,由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书面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起计算。
2015年5月27日下午3点左右,某省保密技术检查中心正在按照国家保密局统一部署,进行互联网安全保密检查,突然发现大量涉密信息,经调查取证,确定这些泄露在互联网上的涉密信息来自省政法委两台涉密计算机。事件很快查清楚。原来,在省政法委纪工委工作的牛耀祖不久前被提拔为副书记,办公室为其配备了笔记本电脑。2015年5月27日下午,牛耀祖让打字员小赵将其原用台式电脑内所存文件复制到新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内,但没有向小赵交代台式电脑中的文件包括大量涉密内容。小赵为求快速方便,将两台电脑连接在与互联网相连的局域网上,置于共享状态,传输信息时间约半小时,被正在进行网络检查的省保密技术检查中心查获。
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由于省政法委的局域网与互联网直接连接,两人的行为构成网上泄密。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组成专家组对上网的1229份文件资料进行密级鉴定,确认有157份涉密文件资料,其中,绝密级10份、机密级119份、秘密级28份。牛耀祖是这起泄密事件的主要责任人。
时为领导干部的牛耀祖曾先后担任省政法委维稳处处长、办公室主任、纪工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还曾分管保密工作,对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理应掌握。然而,牛耀祖保密意识淡漠,对保密工作不重视,不了解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缺乏网络安全保密常识,尤其是在个人使用的办公计算机上私自存储大量国家秘密文件,酿成了这起重大网上泄密事件。
2015年9月29日,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决定,给予网上重大泄密责任人牛耀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全省党政机关通报批评。10月,省委组织部作出决定:解除牛耀祖省政法委纪工委书记“副厅级”职务,降为处级;调离涉密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2019年年初,新一年度工作即将开展,某省政法委干部牛耀祖却陷入对往事的回忆。想想3年多前,他刚刚晋升为副厅级领导,仕途一片辉煌。但他疏于保密学习,无视保密纪律,酿成重大泄密事件,因此而受到严肃处理,职务从副厅降为处级。
牛耀祖道出了忏悔的心声。“一辈子在党政机关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干工作,快到退休了,好不容易晋升到了副厅级领导职务,却因泄密前程尽毁,这几年,后悔啊我在一个小县城出生长大,经历了上山下乡后,1992年有幸被调到省政法委工作,这是我人生中的重要转折。我一个小县城里的娃子,能走进省城的大机关,这是父辈想都没想过的。我来到省城后特别努力。我没别人聪明,写材料长进慢,也没别人写得快。但我深信笨鸟先飞的道理。为了弥补不足,争取领导的肯定,我就用笨法。我平时注意收集各类文件存入我的电脑中,每次写好的材料也都在电脑中保存,日积月累,保存了大量的文件资料,算起来也有1200多份。我写材料时经常参考这些内容,很快就能成稿。这种工作方法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在担任办公室主任、维稳处处长、纪工委副书记的几年中,我都要承担重要材料的撰写任务,我的职级也从正科一步一步晋升到副厅。”
说起那次泄密事件,牛耀祖至今既惭愧又内疚,脸上写满了遗憾。“我晋升副厅级领导职务不久,办公室给我配发了笔记本电脑,我使用多年的台式电脑分配给别人使用。这事让我很伤脑筋,因为我不会把台式电脑里的资料拷贝到笔记本电脑里。为这事,我请打字员小赵帮忙。小赵打开我的台式电脑看了看,说我存的资料太多了,用一般的U盘很难一次性拷贝出来,建议通过网络传递,这样既快又不容易丢失。当时的我对涉密电脑与互联网相连就是泄密等保密常识知之甚少,对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的危害更是一窍不通,听小赵一说就同意了。小赵把两台电脑都接到了网上,并将台式电脑置于共享状态,台式电脑的信息很快转移到笔记本电脑里。可万万没想到就此酿成了大祸。”
他忏悔地说:“悔不该,当办公室主任那几年我分管保密工作,却没有认真学习保密业务,连起码的一些保密常识都不知晓,更谈不上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如果当时多学一点,也不至于有今天的下场。悔不该,当时把那么多的涉密文件存在电脑里,酿成如此大的泄密后果,得到如此沉重的处罚。”
因为擅自保存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并违规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牛耀祖付出了沉重代价,降职、党内严重警告、调离涉密岗位的处分,让他至今抬不起头来。
牛耀祖的教训极其深刻,也很有代表性。作为曾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却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业务不熟,导致了泄密事件。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做好保密工作,关键在领导。如果领导自身都不学保密常识、不懂保密业务,其分管的保密工作又如何做得好呢?领导干部既要经常关心、过问所分管领域的保密工作,更要带头模范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管保密却忘保密,保密宣传教育必须以领导干部为重要对象,对领导干部的保密宣传教育必须经常抓、重点抓。(为尊重隐私,本文人物和职位虚构)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有一些世界通用的原则,当然也可以有自己的特色。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商业秘密的权属和标志,权属当然是商业机构,如果是国家或集体控制的,则还属于国家或集体。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服务专员董志军做了一些补充。关于商业秘密的标志,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分为“核心商秘”、“普通商秘”两级。应当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如厂标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任何一项立法,都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或者说立法理由,也即产生此项立法的社会、经济背景,也可以说是立法必要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石,是实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那么,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都有哪些呢?
一、利益均衡原则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事实上赋予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一种垄断权,使其获取利润以补偿生产成本并激励其不断创造出新的产品。但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意味着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为这种垄断者对产品索取高价将阻止该产品的广泛使用,损害全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就存在所谓“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的困境。因此,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着一系列价值冲突与价值考量。如何达到各方面利益均衡是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维护商业道德原则
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这一著名判例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尽管我们热衷于产业竞争的自由齿轮,但我们绝不接受弱肉强食的法则,以之作为我们在商业关系中所期望的道德准则。当防止他人间谍活动的花费过高,因而损害了发明精神时,我们就不能再容忍间谍伎俩。必须保护商业隐私,使之不受难以合理预期或防备的间谍活动的侵扰。确实,为了使我们的产业竞争健康进行,必须让守规矩的产业竞争者享有呼吸的空间。”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维护商业活动的道德准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不容置疑的基本原则。
三、促进技术开发原则
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和信息是人们通过智力活动进行研究和开发的结果。研究开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保护商业秘密的最终目标或归宿,一定要定位于促进研究和开发,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繁荣社会经济。
四、不可避免披露保护原则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猖獗的事实侵权行为向固有法律制度发起了挑战,法律又如何有效地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呢?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原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目前还没有非常权威的概念,综合相关案例资料可将其概括为:前雇主在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并在被竞争对手雇佣之前,认为雇员在被竞争对手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并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基于竞业禁止协议或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时,请求法院发布暂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永久禁止其泄露商业秘密。这一行为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所采取的保护方式。
总之,我们细看上述这些原则,都是非常好的。然而,在具体司法过程中这些原则往往并不能发挥其因有的积极作用,原则之外的干扰因素太多,商业秘密权力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博弈进入地下,是最为诟病的了。不过,社会总在进步,了解这些原则无疑有助于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文化氛围。要让法律不再是耍嘴皮子的人们玩弄他人的工具,需要科普法律的精神,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与制度来讲,尤其如此。尽管前路很漫长,但是有一个光明的未来指引,一步步坚持不懈,必然越走越光明。
保密就是保政治安全、经济安全,这不仅仅是口号,更应该是实际行动。有些领导干部认识不到这一点,在业务合作中急求成功,往往容易中了窃密者的圈套,进而成为泄密者。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内容创作专员董志军表示:保密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保密意识宣导,不要沦为领导泄密的帮凶和受害者。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国际知名的案例,来加强保密方面的经验教训学习,以提升保密警示。
前苏联航空部门发布一个消息,愿意与美国波音公司合作建造一个年产100架巨型客机的飞机制造厂。波音公司非常兴奋,盛情款待了来访的20余名专家,请他们参观了飞机装配线,破例让他们拍照。波音公司之所以不在乎泄密,因为他们认为,苏联人掌握不了材料方面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合金。但让美国人不解的是,没过多长时间,苏联就研制成功巨型喷气式运输机。原来,苏联人在参观工厂时,所穿皮鞋的鞋底是特制的,能吸取从飞机部件上切削下来的金属碎屑。经过化验,苏联人掌握了波音的不传之密。
从彼得大帝开始,俄罗斯就拼命向先发达国家学习,并成功挤进世界经济强国。“学习”的过程难免有模仿、抄袭甚至偷窃的行为。我们不能责怪这些专家们的道德问题以及知识产权法规意识之淡漠,该行动都是为了国家和自身的利益,好机会不利用那才是傻呢。
美国波音则太大意了,大意失荆州,世界各国的间谍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相互之间的活动。“百密总有一疏”看似是个哲学命题,面对间谍大战,我们要说,密之大事,关乎国安;绝无一疏,没有例外。
这个案例给我们另一项启示就是要严格控制涉密场所的出入安全,有时泄密的渠道会出乎我们的意料,特别现在的无人小飞机体积越来越小,早晚要像影视作品中的那样,像个蜜蜂一样,企图入侵涉密场所。因此,安全保密工作需提前布局,多一道防线虽然要多一些投资,但是永远比严重的泄密后果要划算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