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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用户
2019年 12月 15日(日曜日) 16:18 - 管理员 用户 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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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法治政府建设和切实保障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我国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这给保密工作者带来了什么呢?

通常来讲,公开和保密是对立的难以调和的两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立为基本原则,立即给一些政府单位中有心掩饰“不轨”行为的领导们一个“下马危”,群众和“刁民”将能够要求政府机关公开透明地披露工作,这也给保密工作者增加了工作方面的难度。

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培训员董志军表示:保密工作人员有担心是正常的,但是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哪些该保密哪些该公开,永远会有一条严格的红线。《信息公开条例》的位阶远不如《保密法》那么高,所以“信息公开”不能成为反对“保密”的借口,相反,保密只要理由充分,总能轻松压制公开。具体的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法》早规定了密级的划分,被划为涉及国家秘密级别的信息,“信息公开”是不能染指的。此外,《信息公开条例》也细化了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一类是不予公开的信息,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这意味着:国家机密、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危害“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是绝对不公开。

第二类是裁量性不公开,包括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此类信息是否公开要由行政机关进行利益衡量。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要判断公开后是否对企业、个人权益造成不必要损害并应当征求企业或者个人的意见,但最终决定权在行政机关一方,而不是利益相关方拒绝公开即不予公开。

由上我们可以看,《信息公开条例》不仅不敢染指国家秘密,对商业机密也是很有顾忌。不过,对于商业企业来讲,不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关,最多只是为股东服务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条例》并不适用。所以说,保密工作者们不用担心这么多,倒是领导有意要借保密的口子,来掩饰什么不当行为的话,保密可能会被当成工具或枪弹来使用。对此,保密及涉密工作人员需要严守工作规章,站在大局的立场上,做出正确的决定。

总之,公开与不公开的信息有明确的界限,这就化解了公开和保密的冲突,保密人员只需守好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对需要公开的信息,配合做好保密相关审查工作就好了。

不过,在实践工作中,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原则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不少非涉密人员其实对此理解不够,这就需要强化保密意识教育。针对这个问题,昆明亭长朗然科技公司推出了信息公开与保密相关的短视频课程,当然这是我们的保密培训课程的一部分,欢迎有兴趣的保密工作人员联系我们,看一看该课程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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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時: 2019年 12月 15日(日曜日) 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