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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有一些世界通用的原则,当然也可以有自己的特色。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商业秘密的权属和标志,权属当然是商业机构,如果是国家或集体控制的,则还属于国家或集体。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服务专员董志军做了一些补充。关于商业秘密的标志,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业秘密分为“核心商秘”、“普通商秘”两级。应当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如厂标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任何一项立法,都有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或者说立法理由,也即产生此项立法的社会、经济背景,也可以说是立法必要性。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日益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石,是实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
那么,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都有哪些呢?
一、利益均衡原则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事实上赋予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一种垄断权,使其获取利润以补偿生产成本并激励其不断创造出新的产品。但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不意味着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因为这种垄断者对产品索取高价将阻止该产品的广泛使用,损害全社会的总体利益,因而就存在所谓“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的困境。因此,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着一系列价值冲突与价值考量。如何达到各方面利益均衡是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维护商业道德原则
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杜邦公司诉克里斯托夫”这一著名判例的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尽管我们热衷于产业竞争的自由齿轮,但我们绝不接受弱肉强食的法则,以之作为我们在商业关系中所期望的道德准则。当防止他人间谍活动的花费过高,因而损害了发明精神时,我们就不能再容忍间谍伎俩。必须保护商业隐私,使之不受难以合理预期或防备的间谍活动的侵扰。确实,为了使我们的产业竞争健康进行,必须让守规矩的产业竞争者享有呼吸的空间。”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维护商业活动的道德准则,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不容置疑的基本原则。
三、促进技术开发原则
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和信息是人们通过智力活动进行研究和开发的结果。研究开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保护商业秘密的最终目标或归宿,一定要定位于促进研究和开发,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繁荣社会经济。
四、不可避免披露保护原则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猖獗的事实侵权行为向固有法律制度发起了挑战,法律又如何有效地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呢?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原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目前还没有非常权威的概念,综合相关案例资料可将其概括为:前雇主在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并在被竞争对手雇佣之前,认为雇员在被竞争对手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并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基于竞业禁止协议或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时,请求法院发布暂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永久禁止其泄露商业秘密。这一行为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所采取的保护方式。
总之,我们细看上述这些原则,都是非常好的。然而,在具体司法过程中这些原则往往并不能发挥其因有的积极作用,原则之外的干扰因素太多,商业秘密权力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博弈进入地下,是最为诟病的了。不过,社会总在进步,了解这些原则无疑有助于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文化氛围。要让法律不再是耍嘴皮子的人们玩弄他人的工具,需要科普法律的精神,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规与制度来讲,尤其如此。尽管前路很漫长,但是有一个光明的未来指引,一步步坚持不懈,必然越走越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