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用户 의 블로그 항목
通用规范
1.发生泄密案件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和保密部门报告。
2.保密部门组织调查,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整改措施。
3.根据案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督促整改,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让我们看几起典型的泄密案例吧,类似的情况其实每年都会发生,应该引起人们的警惕。
邮政快递泄密案
2013年,某部XX小组将有关绝密级文件发31个省、区市政府、国务院18个部委征求意见。
发文时,该小组未经请示,擅自决定使用普通邮政特快专递将文件发出。使用普通邮政传递涉密文件,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事后,某部紧急收回未发出的邮件,对发出的文件逐一进行核实,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
废旧密件泄密案
2014年,某市保密局接到群众举报,报告一名废品收购人员,租用两辆大卡车拉着满车的文件即将离开该市。保密局闻讯而动,在市区将两辆车拦截,及时清理卡车上已打包的废纸。经初步检查,发现其中有机密文件6份、秘密级文件10份、内部文件59份,另外还有内部刊物19份和其他内部资料。保密局将截获的文件及内部资料全部予以没收,将涉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并追查源头。
传真加密机丢失案
2016年,某保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机关传真加密机丢失。经查,2013年,办公室王某领回加密机后放入保险柜。年底,机关搬迁时发现加密机丢失,王某向办公室主任张某报告。张某得知后既未组织查找,也未向机关领导报告。此案发生后,王某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张某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查处。
互联网泄密案
2018年,有关部门在互联网检查中发现,一台上网计算机中存有45份文件,其中15份标有密级。经查,该计算机为某单位一工程师在家中使用的计算机。经鉴定,此上网计算机中存入的文件,5份为秘密级,9份属于内部信息。单位给予该工程师通报批评、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职务。
移动硬盘丢失案
2017年,某项目负责人参加质量验收工作协调会。该项目负责人在参会期间,装有涉密移动硬盘的行李包被盗。该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涉密设备带出审批手续时,未如实填写移动硬盘内全部文件资料内容。该项目负责人被处以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因保密检查管理不到位,被处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某办公室科员刘某,从2015年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有计划地窃取国家秘密,一是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二是下班后从废纸篓中搜集,三是经常到收发室,从信箱和邮袋中窃取文件。此外,他还偷配了单位有关领导办公室和传真室的钥匙,趁无人之际入室盗取文件。至2020年,刘某先后窃取了大量涉密资料,并多次与外国驻华大使馆联系,试图出售。刘某因涉嫌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
1.保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保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