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일요일, 8 8월 2021, 10:28 AM 에 管理员 用户
누구에게나

通用规范

1.发生泄密案件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和保密部门报告。

2.保密部门组织调查,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整改措施。

3.根据案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4.督促整改,防止再次发生类似案件。

让我们看几起典型的泄密案例吧,类似的情况其实每年都会发生,应该引起人们的警惕。

邮政快递泄密案

2013年,某部XX小组将有关绝密级文件发31个省、区市政府、国务院18个部委征求意见。

发文时,该小组未经请示,擅自决定使用普通邮政特快专递将文件发出。使用普通邮政传递涉密文件,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事后,某部紧急收回未发出的邮件,对发出的文件逐一进行核实,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了处理。

废旧密件泄密案

2014年,某市保密局接到群众举报,报告一名废品收购人员,租用两辆大卡车拉着满车的文件即将离开该市。保密局闻讯而动,在市区将两辆车拦截,及时清理卡车上已打包的废纸。经初步检查,发现其中有机密文件6份、秘密级文件10份、内部文件59份,另外还有内部刊物19份和其他内部资料。保密局将截获的文件及内部资料全部予以没收,将涉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并追查源头。

传真加密机丢失案

2016年,某保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机关传真加密机丢失。经查,2013年,办公室王某领回加密机后放入保险柜。年底,机关搬迁时发现加密机丢失,王某向办公室主任张某报告。张某得知后既未组织查找,也未向机关领导报告。此案发生后,王某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张某涉嫌玩忽职守,被立案查处。

互联网泄密案

2018年,有关部门在互联网检查中发现,一台上网计算机中存有45份文件,其中15份标有密级。经查,该计算机为某单位一工程师在家中使用的计算机。经鉴定,此上网计算机中存入的文件,5份为秘密级,9份属于内部信息。单位给予该工程师通报批评、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销职务。

移动硬盘丢失案

2017年,某项目负责人参加质量验收工作协调会。该项目负责人在参会期间,装有涉密移动硬盘的行李包被盗。该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涉密设备带出审批手续时,未如实填写移动硬盘内全部文件资料内容。该项目负责人被处以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因保密检查管理不到位,被处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某办公室科员刘某,从2015年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有计划地窃取国家秘密,一是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二是下班后从废纸篓中搜集,三是经常到收发室,从信箱和邮袋中窃取文件。此外,他还偷配了单位有关领导办公室和传真室的钥匙,趁无人之际入室盗取文件。至2020年,刘某先后窃取了大量涉密资料,并多次与外国驻华大使馆联系,试图出售。刘某因涉嫌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

1.保密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保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