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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区别为:技术秘密侧重于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经营秘密则侧重于在经营、管理中的知识和经验,除了工业以外,还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等广义的产业领域技术秘密比经营秘密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对技术秘密的认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较多不易确定的地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先是从财产特征明显的技术秘密开始,随后逐步扩大到技术秘密以外的经营秘密。
技术秘密
1.产品及产品设计方案
企业自行开发出来的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公司产品的设计方案是当然的商业秘密。
2.制作工艺
企业的产品制作工艺,包括工艺布局、生产流程、操作方法等,一般都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就会产生新工艺或先进的操作方法,这种组合方式也是商业秘密。如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3.工业配方
各种配方,如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拥有着120多年历史的可口可乐配方就是著名的例子。
4.机器设备改进方法
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这毫无疑问。但是,在企业技术人员对其进行了技术改进后,其效率提高了或者具有了其他用途,那么企业的这个改进方法就是商业秘密了。
5.研究开发数据文件
研究开发文件往往记录了研究和开发的全部过程和内容,这类文件当然也属于商业秘密。如企业规划蓝图、设计文件、实验数据表和技术改进报告书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商业秘密。
6.计算机软件
当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规制的,但其调整的范围是仅限于计算机软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经营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秘密。除此之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市场预测、产品成本和定价、新产品的研发计划、招投标的标底、进货及销售渠道、特定职员的薪金等都属于经营秘密的范围。
1.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除了包括单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外,还包括联系人员名单、职务,该客户的交易习惯、采购倾向、交易内容、结算特点等特殊客户信息,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信息。因此,客户名单是重要的商业秘密。“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占据着经营秘密侵权案件的首要地位”,若被竞争对手知悉,客户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可能阻碍或中断与本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
2.货源、采购及加工渠道
货源、采购及加工渠道是企业赚取利润的关键因素之一,往往被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通常情况下的货源情报与采购及外委加工渠道本身不具有秘密性,但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的有价值的信息所带来的竞争优势,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把普通的信息优化成特定的信息源,形成优于竞争对手的信息,其他同业经营者必须通过支付市场开拓成本来获取这些信息。那么这些特定的信息就构成了商业秘密。
3.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是现代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投标书、评标原则和方式等,特别是其中的标底和投标书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首先,对标底的保密要求,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由于投标价格是否接近标底,是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一些不法企业为了求得中标机会,不惜一切代价打探标底。其次,就是对投标文件的保密。如果某一投标人得到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就可能会事先采取对应措施,使其他投标人失去中标的机会,从而使投标活动失去公平性。这对其他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投标文件作为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首先应该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需注意的是,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这些信息。另一方面,这些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去分析,它们并非理所当然的是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的范围十分广泛,必须注意与处于公有领域的普通信息的区分。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应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上分析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