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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物品(载体以及设备、产品等)承载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目的在于提示并要求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也提示知悉范围外偶然获得涉密载体的人员,有责任对其履行保密义务,对国家秘密进行妥善保护。一般来说,保密义务的产生,基于义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知悉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果没有在相关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也未通知该载体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该事项的人员无需承担保密义务,除非他有能力判断该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对于有效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款规定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密级、保密期限,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如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第二款确立国家秘密标志的专用性。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本条是关于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和告知的规定。
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用以表明所标识的载体、设备和产品等承载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并提示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目的在于提示并要求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同时提示知悉范围外偶然获得涉密载体的人员,有责任对其履行保密义务,对国家秘密进行妥善保护。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明确了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包括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关、单位对其制作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要求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必须明显并易于识别。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于国家秘密载体的明显部位,能够清楚地提醒该信息为涉密信息,警示对此信息的接触、控制或者保护有特别的要求。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如,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凡有不可分离的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
第三,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的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变更。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定密机关、单位应当立即在原国家秘密标志处做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的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
第四,确定了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处理方法。规定由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机关、单位一般应当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但是,在不能或者不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物理标注的情况下,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使其对国家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只有国家秘密载体才能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国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采用国家秘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