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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变更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条件和主体。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本款所称“情况变化”,是指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非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通知。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解密制度的规定。
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本条主要规定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本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法定条件。一种是定密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该事项已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另一种是公开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对于非由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为符合解密条件或者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并提前发出通知,避免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保密期限届满时未接到通知而自行解密。
解密制度是许多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了系统审查解密、强制审查解密、自动解密等3种解密方式。为解决解密工作不适当、不统一、不及时问题,美国还专门建立了国家解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解密工作。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对解密也有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了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期不得超过30年。如有特殊需要,可由部门间保密工作委员会作出延长保密期的决定。二是规定了解密的条件。根据国际条约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客观情况发生改变,没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信息应当解密。三是规定了解密审查。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定期(至少每5年一次)重新审核各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现行保密信息清单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信息定密的必要性及密级的合理性。四是规定了解密监督制度。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可根据其任命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原信息载体定密期延长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负责人有权将由下属人员不当定密的信息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本条是关于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制度。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根据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上述单位作出提前解密或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条例重申了保密法第十九条关于解密的规定。
其中,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规定的事项,是指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事项。对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本条规定了时间方面的原则要求。对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规定,需要提前解密的,一旦满足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解密手续,作出解密决定,解除相应保密管理措施,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对需要延长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关于解除国家秘密还需注意的是,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解密。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可能需要作为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进行处理。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二款规定了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建议权。机关、单位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由后者决定是否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第三款规定了档案解密审核制度。考虑到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专业性强,仅靠各级国家档案馆无法有效进行解密审核,本款规定,上述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