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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确定的规定。
“不明确”,是指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事项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不明确事项定密,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为了严格控制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这次修订将权限上收,改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有争议”,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的情形。提起争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发生定密争议时,争议各方均可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在定密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原定密级对有关事项继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定密争议主体,这些人员对所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可以通过其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后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后,其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依然存在,仍然需要对这些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根据工作职能的延续性,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后,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其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没有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的,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其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定密纠错的规定。
机关、单位定密纠错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机关、单位自我监督;二是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进行监督。为确保定密科学、准确,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自觉予以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并通知该下级机关、单位。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主要有5种情形:一是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实施了定密行为,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二是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与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明显不符;三是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四是要素不完整,如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是标志不当,即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定密申报程序、确定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什么是不明确事项。“不明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认为符合保密法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这里的“保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保密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一款还规定了不明确事项的保护措施及其定密权限。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不明确事项,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同时,机关、单位应当在拟定该事项的密级之日起10日(这里的“日”是指工作日,下同)内,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各级机关、单位拟定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是中央国家机关拟定为秘密级以上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省级以下机关、单位拟定为机密级或者秘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款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备案制度的规定。为便于对不明确事项的统计管理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该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不明确事项确定情况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本条是关于定密异议制度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第一款规定了定密异议的两种情形:一是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不同意见的;二是对已定密事项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同时,规定了提出定密异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提出定密异议的对象是原定密机关、单位。根据本条规定,个人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提出定密异议的主体,个人对合法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可以通过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
第二款规定了处理定密异议的工作机制。原定密机关、单位对定密异议未予处理,或者提出定密异议的机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是对各级机关、单位确定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是根据保密管理职权的划分,对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秘密级以上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根据保密管理职权的划分,对省级以下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有异议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未予处理”,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予以处理而不处理的;二是原定密机关、单位在较长时间内不作答复,影响定密工作正常开展的。
为加强对有异议事项的管理,第三款规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处理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一方认为有关事项是秘密级,另一方认为是机密级,对该事项应按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