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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手机与各类APP盛行的年代,家用电脑仍然有其使用的价值,特别在文件的存储和编辑方面,效率仍然非常高。但是,违规使用家用计算机处理工作信息,特别是国家秘密,就是很不应该做的事情,这不但违反保密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也会违反其他法纪要求。究其原因,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与保密宣教课长董志军表示:保密法对于12种严重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已经再不论原因不看结果只看行为,就是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尽管如此,分析动机,有利于防范未来,毕竟事后的惩戒不如事前的预防。接下来,让我们看几个家用计算机泄密的案例,并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吧!
案件一、某涉密人员利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家用计算机处理工作事项和涉密信息,家用计算机同时存储了大量的密级文件,被境外情报机关截获。当事人因此受到开除公职,留所察看1年、察看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的处理。
案例警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告诫我们,令行禁止是何等的重要。
案件二、某涉密人员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有关型号加工的技术文件,被境外情报机关截获。当事人因此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扣发12个月保密补贴、5000元经济处罚。
案例警示:当事人对不允许通过互联网传递工作信息的保密规定是知道的,之所以违规行事,用当事人的话讲,就是抱有侥幸心理。他为“我觉得这种事怎么也不会那么凑巧就发生在我身上”交了“学费”。
案例案件三、某涉密人员违规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家用计算机作为工作平台、记录本,记录、撰写、编辑,存储、发送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其中个别为工作敏感信息。其结果,遭到境外情报机构远程网络攻击,计算机内信息被全部窃取。当事人为此离岗培训,同时受到单位内通报批评、扣除12个月保密补贴、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的处理。
案例警示:当事人所在单位考虑到当事人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联系确属工作需要,为其在单位配备了专门用于上网的计算机。然而当事人为了图方便,使用家用计算机处理工作信息铸成错误。其有三个违规行为: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家用计算机作为工作平台、记录本;未经审批,通过国际互联网发送未经保密审查的工作信息;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草拟需要审查的文稿。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上述几条,随便就能对应到本文中案例的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自然是逃不掉的。对此,奉劝大家工作时要小心,特别是触及机密的,万不能“马虎大意”、“急于求成”或“心存侥幸”,否则受到惩戒时会很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