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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维修、携带等环节保密管理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的细化。
“国家秘密载体”(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U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主要是指在涉密载体制作、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各环节中,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保障其安全的全部活动。加强涉密载体全生命周期管理尤为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其记载、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失控,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近年来,国家保密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等,对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维修、携带等环节的保密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既包括对纸介质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也包括对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涉密载体制作的基本要求。涉密载体制作主要包括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文稿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工作环节。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规定,制作涉密载体,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对制作主体的要求。承担制作涉密载体的主体应是机关、单位,或是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这里所说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认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机关、单位制作涉密载体一般应在本机关、本单位办公室、文印室、制作室印制;机关、单位自身无法承担制作任务的,必须委托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委托未取得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涉密载体。
二是对制作场所的要求。“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是指对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要采取国家保密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此外,制作涉密载体,还要依照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废页、废料、胶版等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制作绝密级涉密载体,要有专人负责、专机专用,严格控制接触和知悉范围。
第二项明确了涉密载体收发的基本要求。一是要认真清点,逐件核对,确保文件数量无误,无缺页、漏页等。二是要编号、登记,收文要详细登记文件的信封号、来文机关、收文日期、公文标题、密级、来文字号、份数、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相关信息分类编号;发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编号、记载。三是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清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绝密件要由文件专管人员签收,亲启件要由机要人员签收后直送本人启封。
第三项明确了涉密载体传递的基本要求。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向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机关、单位指派专人传递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邮寄至境外。传输涉密电子文件,要遵守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项明确了涉密载体复制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的基本要求。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第五项明确了保存涉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保存涉密载体,要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绝密级涉密载体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存放。涉密载体要与非涉密载体分别存放并定期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要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归档,涉密电子文件(含过程稿)要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第六项明确了涉密载体维修的基本要求。维修涉密载体由机关、单位内部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现场监督,严禁外来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要送交保密技术服务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第七项明确了涉密载体携带的基本要求。
一是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管控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二人同行,采取绝对可靠的保密措施。参加涉外活动一般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二是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途中,遇到安全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予以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本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携带涉密载体到国(境)外的,应当遵守因公出国(境)保密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