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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用户
2019年 10月 18日(金曜日) 19:45 - 管理员 用户 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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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与一个新履职的单位领导聊起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其对此很不屑一顾,说保密就是一心向党,别的没有实际作用,即使泄密了,只要政治上听上级的,就没事儿。还说即使违反了一点儿保密相关法律和规定,也没人知道,也没什么大不了。言下之意,保密工作就是多余的。

我对此很感慨,就说:您这人真是“不撞南墙不回头”啊!不要以为政治上站好队了,就可以轻视保密工作,万一出现了严重的情况,会让您的官位不保还得坐牢!对方显然认为我在“吓”他,就让我说说国家是如何确保保密法及相关条例的执行效果的,我说有保密委员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工作呀!于是我就拿出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监督管理”章节中关于保密工作检查的规定,以及“法律责任”章节中关于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四十条规定: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看到黑纸白字的规定,那新履职的单位领导服了软了。但是我仍然没有什么好开心的,因为我知道还有很多领导其实根本都不懂保密法和实施条例,他们每天看上去有一堆事情在忙,可是又没忙出什么成绩。一般来说,在系统内“吃国家粮”的,不要瞎忙,学好各种工作文件特别是积极参加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保证不在保密工作方面犯错,是至善至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