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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07月 4日(土曜日) 20:14 - 管理员 用户 の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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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是其本身的秘密性与外在措施的保密性。商业秘密,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未披露的信息”。商业秘密多发生在经济领域,其萌芽与发展均与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尤其在竞争领域,因此各国立法一般都通过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刑法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知识经济促使国家之间经济与贸易的竞争、企业之间市场的竞争,由对物质资源的争夺转向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才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争夺。一方为了获得另一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不择手段,甚至动用“商业间谍”,不见硝烟的商业秘密战愈演愈烈。古往今来,有多少人在商战中绞尽脑汁,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为防止他人窃密,无休止地争斗。

如果将“商业间谍”活动的全部“智慧”借用商业行业的一句话,那就是:最大限度地保住自己的秘密,不择手段地获取他人的秘密。因此,真正可怕的不是间谍技巧的高明,而是自身的商业秘密防范体系不安全。

中国商业秘密的历史萌芽

我国历代以祖传秘方、家传或师门绝技的形式,秘而不宣地存在着秘密信息,如中医治疗中的“验方”、“单方”,酿酒、烹饪中的独门手法,冶炼、织绣中的秘诀等,其所强调的“只此一家,别无他处”的独特性与秘密性,提升了其商品地位,使其得以换取经济上的利益,这便是我们现今所谓的商业秘密,但相应的法律制度一直不发达。

我国古代保护秘密信息的制度和法律均为国家秘密而设。据《太公六韬》记载,早在夏商时期,朝廷就设立了负有保密职责的卜官,专门处理一些公务秘事和军事机要。到了西周,保密事务进一步被重视,由六官中的大宰主管,创设了“一合而再离,三发而一知”的阴书等制度,并对泄密者予以刑事处罚。《周礼

·秋官·士师》记载的八类罪名,即“八成”,之中就包含了涉及保密的“邦汋”罪与“邦谍”罪。此后,历代封建王朝关于“保密”的罪名、处罚等法律规定日渐完备,但都未跳出国家秘密的窠臼。这与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私法自治与私法精神不被弘扬有关,也与现代法治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及有关法律制度相去甚远。

新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开端

在我国,“商业秘密”一词作为法律上的术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二十条。在此之前,法律、法规中无“商业秘密”这一用语,有关法律、法规只是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保护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1993年9月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后的救济等作出了规定。

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虽然还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也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开端。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规的发展现状

商业秘密是一种极富竞争价值的重要财产,必须予以法律保护。目前,我国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专利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此外,还有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它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保护商业秘密的直接立法,仅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两个条文及《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实施以来,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商业秘密侵权方面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言,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太过笼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结果造成了对商业秘密的弱保护,对商业秘密保护实际效果差,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鉴于此,企业本身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这些年也逐步增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工作,相关行政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也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当前,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说正呈现出企业自主保护、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的态势。

总之,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我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其他法律保护为辅,构成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培训课程设计师董志军补充说: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概念具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是有很大差别的。而且,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一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