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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规定。
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主要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这些领域中的事项,只有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即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才能确定为国家秘密。此外,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在一些新的领域会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本条规定了第(七)项。
以列举方式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军事计划、武器系统或军事行动;外国政府信息;情报活动(包括特殊行动),情报源或方法,或者密码;外交关系或美国的外交活动,包括秘密渠道;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科学、技术或经济事项;保护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美国政府项目;与国家安全(包括打击跨国恐怖活动)有关的系统、装置、基础设施、项目、方案或者保护工作的缺陷或效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范围包括:军事情报;经济、科技信息;外交和对外经济领域的信息;情报、反间谍和侦缉领域的信息等。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密级的规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将国家秘密统称为“国家机密”,没有规定密级。1956年国务院在《关于划分保密事项范围和改善资料供应工作的通知》中,将密级分为绝密和秘密两级。其后,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有关规定中,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1988年保密法把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这次修订保留了这一做法。
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按照密级高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实现对等保护。
第二款从泄露后的损害后果考量,规定了区分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原则和标准,为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提供了依据。“特别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国家政权巩固,或者使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等遭受巨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全局性、战略性的。“严重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影响一般是较大范围的。“损害”,一般是指泄露后会使某一方面的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其影响一般是局部性的。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标准和依据。本法第九条、第十条仅原则规定了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划分,还需要更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定密依据,有必要按行业、领域分别规定保密事项范围。
第一款授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分别与中央有关机关共同制定、修订、解释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和修订工作不断得到规范和加强,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已制定了92个保密事项范围。充分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做好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工作,进一步增强定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是当前各级保密部门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第二款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
第三款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公布和调整的规定。公布保密事项范围是规范定密工作,加强定密监督的需要。“有关范围”,包括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生相应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有的保密事项范围本身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限定公布范围。“及时调整”,是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取消不再需要保密的事项,变更有关事项的密级,增补新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本条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以及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保密事项范围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保密事项范围是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依据。目前,国家保密局已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涵盖国家秘密产生和存在的各行业、各领域。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事项范围,采取“对号入座”的办法。保密事项范围所列举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全面、准确、规范,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否准确、适当,直接影响定密工作甚至保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保密事项范围具体内容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总结提炼制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近年发布的保密事项范围,均由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于“保密期限”,一般规定具体期限或者解密条件。对于“知悉范围”,一般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为产生、处理该国家秘密事项的业务部门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报送的有关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二是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使定密工作更加便利、快捷、准确,有利于防止由于理解偏差而产生的定密混乱问题。
第二款是关于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首先,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这也是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国家秘密事项有其产生、演变和消亡的过程,保密事项范围必须根据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一些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可能失去保密价值,不需要继续作为国家秘密来保护;有些原来未列入保密事项范围的事项,可能因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需要作为国家秘密予以保护。此外,还有新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构成要件的事项,需要及时将其列入保密事项范围。因此,保密事项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其次,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符合基本的程序要求,即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保密事项范围涉及不同行业、领域工作,是对不同行业、领域工作中密与非密的界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科学性,在制定、修订过程中,需要以大量准确、真实的信息为依据,从合法性、必要性和可保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论证。保密法第十一条及本条规定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步骤:一是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有关机关就制定、修订某行业或领域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结合业务工作实际,组织专门人员对主管行业、领域国家秘密基本范围进行调查研究,并负责起草工作;二是形成初稿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行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认真进行修改;三是文稿基本成熟后,按照程序进行报批印发。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有关机关会签印发,使用中央有关机关的文号。此外,在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意见分歧事项,或遇到跨部门、跨行业领域有争议的事项,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共同研究、充分协商,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