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entry by 用户 管理员
本条是关于定密责任人制度的规定。
定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专门工作,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针对当前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这次修订专门设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明确定密责任人为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
授权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原始定密权只能由下列人员行使:总统、副总统,总统任命并在《联邦日志》上公布的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官员,以及上述具有原始定密权人以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官员。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规定,有权确定国家秘密的官员要经过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他们大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负责人,对决定将某一具体信息定为国家秘密承担个人责任。法国《部际保密条例》规定,有权定密的官员由各部部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规定的条件进行确定。近年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开展了定密责任人制度试点工作。下一步,将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权限、资格条件、指定程序及管理培训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本条是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对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及履职要求作出的进一步规定。
定密是一项政策性、行业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保密法在总结我国定密工作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保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十分重要。
第一,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两种情况。定密责任人包括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及本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对定密后果承担领导责任。根据立法机关对本条的解释,规定中“负责人”是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指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机关、单位根据定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由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负责定密工作的人员。机关、单位根据产生国家秘密数量的多少和业务分工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定密责任人。指定定密责任人一般包括下列几类人员:第一类是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第二类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第三类是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工作需要”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数量多,日常定密工作量大,仅靠机关、单位负责人无法完成定密工作任务,如一些涉密工作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等都可能存在这种情况;二是机关、单位负责人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无法在时间上确保履行日常定密工作职责;三是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如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由于办案和科研生产环节中的定密程序不同于一般党政机关,需要作出不同安排。
第二,明确了定密责任人产生的程序。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不需再履行确定程序。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般可以先由机关、单位业务部门提出拟任人选,由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以书面形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法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其定密权限,根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务、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限。
第三,明确了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的履职条件。“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定的承担本机关、本单位日常定密工作的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履职条件:一是接受定密培训,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及定密规定;二是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主管业务和相关行业工作的保密事项范围;三是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此外,还应当熟悉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工作及国家秘密产生的部门部位及工作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