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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管理员
by 用户 管理员 - Tuesday, 29 September 2020, 7: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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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泄密事件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保密义务。《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泄密报告制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减少或者杜绝泄密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工作中,有的机关单位或者涉密人员较好地执行了泄密报告制度,有的却怀着侥幸心理或者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瞒报或者延报,终尝恶果。下面,我们从两起军工单位保密违法案件中,分析泄密报告制度的主体、条件、内容、方式、时限和法律责任。

案例一:2019年某日晚,某军工制造单位工程师李某从外省出差回来,随身携带从单位借出的机密级笔记本电脑1台。因临近晚饭时间,李某未直接回单位,而是先和妻子在一餐厅用餐。期间,随身携带的涉密笔记本电脑被盗(共存储5份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李某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该军工单位通过电话向省保密局报告了案发情况。次日上午,该军工单位递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被盗笔记本电脑的基本情况。省保密局当日便向省公安厅发出紧急协查函。省公安厅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办案机关抓紧破案。三天后,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被盗涉密笔记本电脑被追回。经公安机关调查,盗窃犯罪嫌疑人曾试图打开被盗计算机,但因设置了复杂密码,未果。经技术核查,被盗笔记本电脑失控期间没有从本机操作系统登录过。涉案单位经深入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当事人李某行政警告处分,扣发1个季度的保密津贴,并处以5000元经济处罚,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谢某、当事人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姜某相应经济处罚。

案例二:2019年某日晚,某军工科研单位涉密人员黑某下班途中手提包被抢走,包内有一个移动硬盘,存储数10份涉密文件资料。案发后,黑某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说明包内有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硬盘,也未向单位如实报告情况。之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该硬盘。这时,国家秘密信息已经失控达3个月之久。2019年底,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黑某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中李某虽然管理不慎,丢失了涉密笔记本电脑,但是无论其个人还是所在单位,都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成功追回被盗电脑,有效防止了泄密危害后果的发生。

反观案例二,黑某虽然明知被盗移动硬盘内存有涉密信息,但是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导致涉密信息失控达3个月之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泄密报告制度的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国家秘密的安全,也直接关系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认定。

下面,我们来具体讲一讲。

一、泄密报告的主体。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泄密报告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也包括法人,即机关单位。可见,公民或者法人只要是发现泄密行为,都应当履行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义务。同时,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泄密报告的主体,负有将泄密案件逐级报告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泄密报告的条件。泄密报告的前提条件是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已经泄露”是指已经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危害后果,比如网站、微信、微博已转载、流传等;“可能泄露”是指国家秘密的安全受到威胁,但尚未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泄密后果,比如涉密载体丢失、被盗,涉密人员在境外逾期未归等。只要符合上述前提条件,报告主体都需要履行报告义务。泄密报告的附随条件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说案发单位或者个人,除了报告外,还应采取防止泄密危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具体措施,比如关闭网站、删除网页、固定或者保存证据等。

三、泄密报告的内容。泄密报告的内容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掌握案情的第一手资料,内容的详尽程度和准确程度,将会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具体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案发时间。一般指泄密的具体时间,如网站登载时间、丢失载体时间、涉密计算机违规连接互联网时间等,时间越具体越便于采取防范措施。当然,在时间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时间区间。2.涉密程度。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最高密级是何种密级,二是泄露了多少件(项)国家秘密。从涉及的最高密级和泄露国家秘密的件数,可以初步判断泄密的严重程度,进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3.基本经过。主要是指报告时掌握的案情基本情况,如泄密方式、地点、过程和涉密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在开始情况尚不明确时,也可以是一些推断,但如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4.责任人情况。报告时如能基本确定责任人的,应当报告责任人的身份情况、政治面貌、基本履历、涉外情况等。

四、泄密报告的方式。泄密报告的方式一般为书面报告。在情况紧急,无法形成书面报告时,也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口头报告情形消失时,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递交书面报告,以便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如案例一中,某军工单位在丢失涉密笔记本电脑当晚,先向省保密局进行了口头报告,次日正式递交了书面报告。

五、泄密报告的时限。报告的时限关系有关部门应急处置的成效。按照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报告时限应当从发现泄密或者可能泄密以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时起算。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时限报告,就会构成延报甚至瞒报,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泄密报告的追责。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不按规定报告”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报告、未报告,主要是指故意隐瞒违法事实,不履行报告义务,如案例二中的黑某;二是未按时限报告,主要是指未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报告;三是报告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是指虽然进行了报告,但是未如实报告。因此,泄密报告是报告主体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不作为、乱作为,除了要追究泄密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罪加一等”,追究机关单位不按规定报告的法律责任。

总结

通过两个军工单位现实的案例分析,相信读者对泄密事件的报告有了大致的了解。除了军工单位之外,党政军等其他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也需详细了解泄密事件的报告。当然,对于商业型的公司企业来讲,也需要让员工们及早报告安全泄密事件,只有及早报告,方能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应急响应,以尽可能挽回或降低相关损失。对公司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这也充分表现在安全保密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响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