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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用户 - 2020年12月6日 星期日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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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是关于定密责任人职责的规定。总的看,定密责任人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准确理解这一规定,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不同的定密责任人职责范围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则应当在所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定密工作。

第三,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享有完全的定密权。指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其在指定范围内所具有的是完全的定密权,不必报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但对于定密不当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本条规定,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进行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事项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审核批准的内容和形式是:对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是否正确、定密是否准确、做出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注规范的,予以批准,并在其载体上签署批准意见。

第二,对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实施条例作出专门规定,实际上是规定机关、单位必须建立国家秘密审核机制,要求机关、单位每年定期集中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审核的时间由机关、单位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机关、单位也可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随时对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保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定期审核解密的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机关、单位对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对决定变更或解除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般而言,机关、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都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对号入座”的方法进行定密。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对号入座”的“不明确事项”较少,如遇此情况,定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此外,从实际情况看,定密责任人在履行上述基本职责的同时,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机关、单位的工作安排,承担与定密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如,对承办人拟定密级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本机关、本单位无权定密的事项,按照申请定密的程序,报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就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或加强和改进定密管理工作,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等。

总之,定密是保密工作的起点,定密责任人一般都是机关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核心涉密人员,对于日后的保密工作,担任这个起点工作的责任重大。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知识内容创作志员董志军补充说:根据国家保密局加强保密常识、保密意识“两识”教育的工作部署以及中组部、国家保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干部保密教育培训的通知》精神,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需要不断增强保密观念,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全面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