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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保密管理方面有详细的法规,不过,很多人并不熟知,包括保密行业从业人员。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传专员董志军表示:所有涉密人员都很有必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及保密条例相关内容,以了解国家至上而下的整个保密管理体系,即使不涉及国家秘密,只在商业领域,也有必要学习并借鉴这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理念。老子称:“治大国若烹小鲜”,就算我们只是在保密工作领域做着一件件“小事”,也很有必要胸怀天下,只有站得高,才能望得远。国家管理保密的很多方法,可以在我们所有保密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中予以融会贯通和灵活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本条是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确立定密应当遵守权限的原则。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款对定密权作出限定。这次修订改变了以往任何机关、单位都可以确定任何密级的做法,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本款还规定,具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授予下级机关、单位相应密级的定密权。为了进一步明确定密权限,确保定密授权慎重节制,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
第三款规定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上级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已经定密的,机关、单位在执行时应按该事项已定密级确定。如中央下发的国家秘密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过程中,就该事项再产生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中央文件的密级确定同等密级,不得擅自改变密级。另一种是机关、单位(包括无定密权的县级机关)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四款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限。强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定密授权的规定,在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定密授权形式和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定密授权,是指具有法定定密权限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权限范围内,授予有关机关、单位特定事项定密权的行政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定密授权,确保授权慎重节制,本条对定密授权的办理和监管专门作出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可以作出定密授权的机关是享有保密法规定的定密权限的机关,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区、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区、市)的直属机构,省(区、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因此,定密授权的主体必须是也只能是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通过授权方式获得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不能成为定密授权主体。如,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获得绝密级事项定密授权后,不得再授予其他机关、单位该项定密权。
第二,明确了定密授权方式。定密授权既可以主动作出,也可以依申请作出。主动授权,是指授权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在其他机关、单位没有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授予有关机关、单位必要的定密权限。如,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授权,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授权;又如,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特定的定密授权。主动授权要明确授予的权限、范围,并明确授权期限。依申请授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据有关机关、单位申请,经严格审查,授予其必要的定密权限。从实际工作来看,可以提出定密授权申请的单位,主要是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经常”主要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对于偶尔产生或较少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按照申请定密的程序确定国家秘密,即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构成要件,可按认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再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定密。
第三,对定密授权作出了限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是指国家保密局以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定密授权作出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开展定密授权都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定密授权不能超出本机关法定的定密权限:一是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如,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授予高校或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定密的权限,但是不能授予其对国防军工方面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定密的权限。二是不能泛泛授权,要明确授权的具体事项、具体期限、具体密级。三是授权机关只能在依法具有的定密权层级内作出授权。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定密权的决定。
第四,明确了定密授权形式。定密权是机关、单位依法享有的国家事权,定密授权是将行使国家事权的权力授予不具有该项权力的机关、单位。定密授权必须使用机关、单位正式公文,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五,明确了定密授权监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滥用、乱用定密权的现象,确保机关、单位在被授权范围内正确行使定密权,防止该定不定、要素不准或者非密乱定。二是通过定密授权备案,使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进行定密授权备案,有利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机关、单位定密权限行使情况,确保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定密授权的监督与管理。
国家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复杂的管理系统,每个组织机构(机关单位或公司企业)的规模各不相同,尽管如此,在定密权限管理和授权管理方面,如果我们一时找不到好的方法,不妨研究和学习一下国家是怎么解决的。不可否认的是,党和国家在保密管理方面的多种举措都是非常成功和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