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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担负着保密相关的工作职责,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有领导干部强调:保密是“天经地义”的工作,不然的话,就是不负责的“玩世不恭”的人,就是不合格的“低人一等”的人。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传创意专员董志军表示:保密是涉密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素养,也是现代职场人员必备的生存技能。
那么,涉密人员该担负哪些保密责任呢?
首先,涉密人员不能把自己当成与工作无关的普通群众,因此,要尽快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包括:
1、清楚了解自身保密工作职责;熟悉本人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2、了解掌握本岗位业务工作中的涉密事项。
3、认真学习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与相关知识,了解掌握本单位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中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有关内容。
其次,在掌握了保密要求,即对保密有了正确认知的基础上,行动起来贯彻保密要求,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将各项保密工作要求落实在本职岗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中。
2、开展自查自纠,随时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哲人讲“知行合一”,在保密工作方面,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所以,涉密人员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学习保密知识,提升保密素养,践行保密要求,担当保密责任,不负保密重托,内对得起良心,外无愧于天地。
最后,要放广告了。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创作了大量的保密法规科普动画教程,以及知识讲解、保密故事,泄密案例等等,基础内容有10余学时。此外,我们为各类型的涉密机构提供在线保密培训服务,包括学习管理系统平台和互动式的内容课件,通过快速导入学员名单或者开启自注册功能,保密宣教人员或保密干部可以快速发起保密培训活动,学员们可以随时随地参加保密知识的学习、考试和回顾,学习进度报表简单清楚,一目了然。欢迎联系我们,观摩内容和进行在线学习体验。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细化。
涉密载体销毁,是指对已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仍有使用价值但属多余的涉密载体,采用物理或者化学处理的方式,使之改变本来形态,确保所载秘密信息完全消除且无法还原的活动。
第一款明确了涉密载体销毁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是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二是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第二款明确了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机关、单位对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机关、单位送销涉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少量密级较高、需立即销毁的涉密载体,可自行组织销毁,但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机关、单位自行销毁使用的设备应当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维修、携带等环节保密管理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二十一条的细化。
“国家秘密载体”(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CD、DVD等各类光盘。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子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电子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各类U盘、移动硬盘等;磁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磁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主要是指在涉密载体制作、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各环节中,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保障其安全的全部活动。加强涉密载体全生命周期管理尤为重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其记载、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失控,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损害。近年来,国家保密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等,对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维修、携带等环节的保密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既包括对纸介质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也包括对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本条第一项规定了涉密载体制作的基本要求。涉密载体制作主要包括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文稿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工作环节。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保密规章制度的规定,制作涉密载体,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对制作主体的要求。承担制作涉密载体的主体应是机关、单位,或是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这里所说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主要是指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认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机关、单位制作涉密载体一般应在本机关、本单位办公室、文印室、制作室印制;机关、单位自身无法承担制作任务的,必须委托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委托未取得印制资质的单位制作涉密载体。
二是对制作场所的要求。“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是指对制作涉密载体的场所要采取国家保密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此外,制作涉密载体,还要依照定密的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废页、废料、胶版等不需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制作绝密级涉密载体,要有专人负责、专机专用,严格控制接触和知悉范围。
第二项明确了涉密载体收发的基本要求。一是要认真清点,逐件核对,确保文件数量无误,无缺页、漏页等。二是要编号、登记,收文要详细登记文件的信封号、来文机关、收文日期、公文标题、密级、来文字号、份数、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按照相关信息分类编号;发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编号、记载。三是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清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绝密件要由文件专管人员签收,亲启件要由机要人员签收后直送本人启封。
第三项明确了涉密载体传递的基本要求。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实行二人护送制。向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机关、单位指派专人传递的,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其他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载体。禁止将涉密载体邮寄至境外。传输涉密电子文件,要遵守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项明确了涉密载体复制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的基本要求。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绝密级涉密载体,一般不得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同意。
第五项明确了保存涉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的基本要求。保存涉密载体,要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绝密级涉密载体要指定专人管理,并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存放。涉密载体要与非涉密载体分别存放并定期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要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归档,涉密电子文件(含过程稿)要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第六项明确了涉密载体维修的基本要求。维修涉密载体由机关、单位内部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并指定专人全程现场监督,严禁外来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确需送外维修的,要送交保密技术服务机构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
第七项明确了涉密载体携带的基本要求。
一是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管控之下。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二人同行,采取绝对可靠的保密措施。参加涉外活动一般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的,要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二是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途中,遇到安全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予以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本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携带涉密载体到国(境)外的,应当遵守因公出国(境)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有保密行业高人总结了保密工作人员,以及窃密间谍工作的十大特点,有一些理论化,值得研究人员玩味,也值得涉密人员了解。
一、无所不在
秘密广泛存在并影响我们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保密的行为也是无处不在。比如,穿衣服是保护我们身体隐私的基本需要,一个人如果赤身裸体,可能连自己的房门都不能出,更谈不上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
二、隐秘无形
保密必然是以隐秘的方式产生、存在并运行的,包括保密的具体内容、运行过程,都是在秘密的状态下完成的。保密的隐秘无形还表现在,秘密主体在完成保密行为时,可能是自觉的保密行动,也可能是本能的保密行为,但对秘密客体,很可能是未知的保密行为。同时,由于秘密与保密产生的结果,有的是显性的,有的则是在秘密状态下累积产生的隐形结果,这种结果,往往不以秘密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秘密客体只能在隐秘状态中被动承受影响。保密的隐秘无形,增强了保密的神秘性,但其强大的诱惑力和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
三、非对称性
由于秘密的存在和保密行为的实施都处于秘密状态,加上实力和个性的差异,保密的双方永远都不可能具体知道对方什么时候出什么牌。这种情况使保密斗争始终处于非对称状态,甚至可能出现一方用尽心机、全力以赴而另一方茫然不知、依然故我的绝对不对称状态。
四、充满智慧
保密战线的斗争,是最能体现人类智慧的斗争。面对特定的对象,在处理事务,尤其是遇到敏感、重要、关键的问题时,无论是出于有意无意、善意恶意,还是真情假意,人们或多或少都会将自己的真实意愿隐藏起来,以社会角色确定自己认为合理的内容、方式并尽可能好地表达出来,这其中每时每刻都闪耀着人类的智慧。同时,由于工具的使用、科技的发展,又放大和延伸秘密与保密的空间和能力,人们采取化装、伪装、匿名、隐身等技术,保护自己的秘密,获取对方的秘密,从而把保密不断推向新的阶段。
五、目标明确
为了保生存、保胜利、保安全,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人们会围绕目标,事先对可能出现的事项,尤其是秘密事项,进行精心的考虑和充分准备。在保密行为中,人们还会结合具体情况,不断修正秘密与保密行为,更好地完成目标任务。
六、内容丰富
人类保密的活动,早已从本能反应进化到以智慧较量为主、在理性思维指导下的科学行为:保密的内容,也从简单的身体信息扩大到身体、心理、智慧、财富等与生存有关的各个方面的信息,从自己的秘密,扩大到更多主体的相关秘密:保密的规模,也从个人行为发展到群体、组织以至国家行为。
七、时间超前
保密斗争位于人类斗争的最前沿。人们常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然而保密尤其是情报工作总是比粮草还要先行。在许多重要活动之前,人们已经在秘密状态下完成了必要的情况侦察和各项准备,并对进一步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做了周密安排。
八、手段高明
保密斗争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斗争,同时由于保密斗争的残酷性和重要性,保密战线总是集中最优秀的人才,采用最先进的科技,大量使用心理的、精神的和最新科技装备的武器,手段高明、花样百出、防不胜防。
九、空间广大
由于手段更先进,秘密主体的斗争早已从个体面对面单打独斗,扩大为大范围集体联合行动,从直接面对面斗争发展到遥控设备进行远距离格斗较量,从局部斗争扩大到跨地区斗争。
十、斗争激烈
由于双方对对方投入的斗争因素、方式方法及运行规则掌握的不均衡性以及保密斗争的内容、范围、手段的飞速发展,人类的保密斗争更加残酷激烈,精彩纷呈,往往是千钧一发决定命运,有着极强的戏剧效果,任何其他物种的斗争水平都无法达到。
总之,保密工作是个复杂的工作,有一定的门槛,需要一定的智慧,对于某些特质的人士来讲,适合从事;相反,对于另一些特质的人士来讲,就不适合从事保密岗位,因为他们不会保密、不擅保密,强行让他们从事保密,只会带来失密泄密的恶劣后果。人家说,要紧绷保密意识之弦,像很多人,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脑子都缺根弦儿,怎么搞保密?问题更严重的是,老干部、老领导、老资格们手持不少涉密载体,心里更是装了很多秘密事儿。保密管理搞不好,早晚会让他们暴雷!
世界上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参加我们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保密在线学习课程,学保密、知保密、会保密、用保密。
智能手机与各类APP盛行的年代,家用电脑仍然有其使用的价值,特别在文件的存储和编辑方面,效率仍然非常高。但是,违规使用家用计算机处理工作信息,特别是国家秘密,就是很不应该做的事情,这不但违反保密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也会违反其他法纪要求。究其原因,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安全与保密宣教课长董志军表示:保密法对于12种严重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已经再不论原因不看结果只看行为,就是改“结果论”为“行为论”。尽管如此,分析动机,有利于防范未来,毕竟事后的惩戒不如事前的预防。接下来,让我们看几个家用计算机泄密的案例,并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吧!
案件一、某涉密人员利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家用计算机处理工作事项和涉密信息,家用计算机同时存储了大量的密级文件,被境外情报机关截获。当事人因此受到开除公职,留所察看1年、察看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的处理。
案例警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告诫我们,令行禁止是何等的重要。
案件二、某涉密人员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有关型号加工的技术文件,被境外情报机关截获。当事人因此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扣发12个月保密补贴、5000元经济处罚。
案例警示:当事人对不允许通过互联网传递工作信息的保密规定是知道的,之所以违规行事,用当事人的话讲,就是抱有侥幸心理。他为“我觉得这种事怎么也不会那么凑巧就发生在我身上”交了“学费”。
案例案件三、某涉密人员违规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家用计算机作为工作平台、记录本,记录、撰写、编辑,存储、发送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其中个别为工作敏感信息。其结果,遭到境外情报机构远程网络攻击,计算机内信息被全部窃取。当事人为此离岗培训,同时受到单位内通报批评、扣除12个月保密补贴、给予10000元经济处罚的处理。
案例警示:当事人所在单位考虑到当事人通过国际互联网对外联系确属工作需要,为其在单位配备了专门用于上网的计算机。然而当事人为了图方便,使用家用计算机处理工作信息铸成错误。其有三个违规行为: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家用计算机作为工作平台、记录本;未经审批,通过国际互联网发送未经保密审查的工作信息;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草拟需要审查的文稿。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上述几条,随便就能对应到本文中案例的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自然是逃不掉的。对此,奉劝大家工作时要小心,特别是触及机密的,万不能“马虎大意”、“急于求成”或“心存侥幸”,否则受到惩戒时会很后悔。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很多基本条件,对于武器科研生产单位来讲,有如下基本条件:
企业或事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承担涉密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除了基本条件,此外,还需要有些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附件。根据保密资格等级,分别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保密责任、保密组织机构、保密制度、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条件保障等5个部分。其中,保密监督管理的事项有定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要害部门部位、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宣传报道、涉密会议、外场试验、协作配套、涉外管理,保密检查、考核与奖惩、工作档案管理等14个事项。
除了资质之外,还有一项首要条件,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由此可见,想进入《名录》,被人民解放军下武器订单的门槛多高!审核过程中,搞不好还会遭遇中止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保密资格审查:保密工作机构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涉密信息系统未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和信息设备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的;涉密信息远程传输未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的;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的;选择的涉密协作配套单位不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
因此,只有平时保密工作搞的好的,才能经的过审核。不要指望在将要审核之前,搞一些突击,那是瞒不过解放军保密官员的锐眼的。所以,托关系、找后门解决不了保密资格审核的难题,只有平时加强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保密措施,强化人员教育,方能从容应对。切记不要忘了员工,一个人的粗心大意或者晕头晕脑的干蠢事,就可能记保密审核失败,进而坏掉几十数百人的好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本条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确定的规定。
“不明确”,是指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事项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不明确事项定密,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为了严格控制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权,这次修订将权限上收,改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有争议”,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的情形。提起争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发生定密争议时,争议各方均可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在定密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原定密级对有关事项继续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定密争议主体,这些人员对所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可以通过其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后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的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后,其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依然存在,仍然需要对这些国家秘密进行管理。
根据工作职能的延续性,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后,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其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没有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的,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其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本条是关于机关、单位定密纠错的规定。
机关、单位定密纠错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机关、单位自我监督;二是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进行监督。为确保定密科学、准确,机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定密不当的,应当自觉予以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并通知该下级机关、单位。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主要有5种情形:一是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实施了定密行为,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二是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与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明显不符;三是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四是要素不完整,如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是标志不当,即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定密申报程序、确定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了什么是不明确事项。“不明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认为符合保密法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这里的“保密法的规定”主要是指保密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一款还规定了不明确事项的保护措施及其定密权限。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不明确事项,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同时,机关、单位应当在拟定该事项的密级之日起10日(这里的“日”是指工作日,下同)内,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各级机关、单位拟定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是中央国家机关拟定为秘密级以上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省级以下机关、单位拟定为机密级或者秘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款是关于不明确事项备案制度的规定。为便于对不明确事项的统计管理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修订,该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不明确事项确定情况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本条是关于定密异议制度的规定,是对保密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第一款规定了定密异议的两种情形:一是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有不同意见的;二是对已定密事项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同时,规定了提出定密异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提出定密异议的对象是原定密机关、单位。根据本条规定,个人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提出定密异议的主体,个人对合法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可以通过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
第二款规定了处理定密异议的工作机制。原定密机关、单位对定密异议未予处理,或者提出定密异议的机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是对各级机关、单位确定为绝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二是根据保密管理职权的划分,对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秘密级以上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异议的,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根据保密管理职权的划分,对省级以下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有异议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未予处理”,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予以处理而不处理的;二是原定密机关、单位在较长时间内不作答复,影响定密工作正常开展的。
为加强对有异议事项的管理,第三款规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处理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一方认为有关事项是秘密级,另一方认为是机密级,对该事项应按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变更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条件和主体。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本款所称“情况变化”,是指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改变,或者定密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国家秘密变更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定密机关、单位,也可以是其上级机关。非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变更。
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变更的通知。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原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解密制度的规定。
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本条主要规定两种解密方式。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审核,仍在保密期限内但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履行程序予以解密;认为仍应继续保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本条规定了两种“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法定条件。一种是定密时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该事项已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另一种是公开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适用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对于非由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认为符合解密条件或者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并提前发出通知,避免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在保密期限届满时未接到通知而自行解密。
解密制度是许多国家保密制度的重要内容。如美国《国家安全信息保密》规定了系统审查解密、强制审查解密、自动解密等3种解密方式。为解决解密工作不适当、不统一、不及时问题,美国还专门建立了国家解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解密工作。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对解密也有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了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信息的保密期不得超过30年。如有特殊需要,可由部门间保密工作委员会作出延长保密期的决定。二是规定了解密的条件。根据国际条约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客观情况发生改变,没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信息应当解密。三是规定了解密审查。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定期(至少每5年一次)重新审核各机关、企业、机构、组织现行保密信息清单的内容,特别是有关信息定密的必要性及密级的合理性。四是规定了解密监督制度。有权将信息定为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可根据其任命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原信息载体定密期延长的决定。国家机关、企业、机构、组织负责人有权将由下属人员不当定密的信息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本条是关于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解密和延长保密期限制度。解密制度是定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密意味着解除有关保密措施,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再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根据保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有权决定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包括原定密机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上述单位作出提前解密或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后,应当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实施条例重申了保密法第十九条关于解密的规定。
其中,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规定的事项,是指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事项。对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本条规定了时间方面的原则要求。对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规定,需要提前解密的,一旦满足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解密手续,作出解密决定,解除相应保密管理措施,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对需要延长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关于解除国家秘密还需注意的是,保密事项范围中明确规定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原定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解密的,应当提请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解密。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可能需要作为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进行处理。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第二款规定了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建议权。机关、单位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由后者决定是否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第三款规定了档案解密审核制度。考虑到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专业性强,仅靠各级国家档案馆无法有效进行解密审核,本款规定,上述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有些涉密领导干部年纪大,电脑和互联网操作的比较慢,慢倒不是事儿,问题是有些涉密人员很大意,上了网络“分享”的当。
2019年4月的一个傍晚,忙碌了一天的某省保密局的同志正准备下班,突然接到了一个举报电话。举报人自称是一名机关干部,在网上看到了一篇《本市2019年外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内容涉及省外商引资工作中很敏感的内容。因曾从事外商引资工作,对外商引资工作很熟悉,他判断这篇文章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省保密局的同志马上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因为在省里外商引资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大多涉密而且密级较高,境内外敌对势力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搜集有关外商引资工作的情报,省内各级各部门也都很重视做好外商引资工作的保密工作,此时这一涉密内容赫然出现在网上,实在令人吃惊。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省保密局在网上很快发现了这篇文章,内容涉及外商引资工作的秘密级事项,省保密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连夜开会,对这一起性质严重的网上泄密事件的查处进行研究,初步将目标锁定在某市,并电传某市保密局。某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接到电报后立即召集市保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展开调查。在会上,该市某局负责外商引资工作的一位名叫张士城“化名”的副局长看到电报后,当场承认文章是他写的,现保存在办公室的计算机里,但他从未在任何网站发表过。那么网上这篇文章又是从何而来:张士城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很疑惑,一时间大脑一片空白,他努力回忆当初起草这篇文章的情景。
这篇文章是2018年底某局为市委领导参加省外商引资工作会议而准备的汇报材料,市委领导对汇报材料的文字要求非常高,负责外商引资工作的副局长张士城决定自己执笔起草文稿。为了使文章的内容更加翔实全面,他多次上网搜集有关外商引资工作的文章,也借鉴了其中的一些内容。《某市2019年外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初稿完成后,张士城对自己起草的这篇文章并不满意,感觉还是一些老生常谈的东西,没有新思路新举措,领导肯定也不会满意。为了提高文章质量,张士城又在计算机上修改文稿。他将文稿窗口最小化后,在一个网站上寻找相关文章作参考,同时最小化的还有为了粘贴方便而打开的另外几篇有关外商引资工作的文档。但在网上,很多文章只能看到开头一点预览,网站提示只有注册会员才有资格看全文,张士城就以笔名进行了会员注册,由于计算机操作水平不高,他用了很长时间反复注册了好几遍才成功。奇怪的是,张士城注册后还是看不到文章全文。这时,网站又提示只有在网上发表过文章的会员或交费的会员才有资格阅读。张士城寻思发表文章简单,随便贴几篇就得了。于是,他顺手打开刚才最小化的几篇不带密级的关于外商引资工作的文档进行发送,由于操作不熟练,接连发送了好几次,也不知发送成功了没有,看看下班时间已到,张士城就关闭计算机回家了。两天后,张士城继续在计算机上修改文章,又登录到相关网站发现自己还没有成为会员,也没找到以自己笔名发表的文章,他想肯定是当时没有发送成功,就又将上次发送的文稿点击发送了几次。
《某市2019年外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完成修改之后,张士城再也没有登录过上述网站。接到某市保密局的汇报后,省保密局立即派技术人员赶往某市对张士城的计算机进行检查,张士城积极配合。经检查发现了保存在张士城计算机“我的文档”中的《某市2019年外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同时发现传至网上的这篇文章已被点击过60多次。检查人员还发现张士城的计算机通过宽带直接连接互联网,竟未采取任何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并且系统还默认启动了远程协助邀请协议,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
根据检查的情况和张士城的回忆分析,省保密局认为造成泄密的原因是张士城计算机操作不当,在反复点击发送文稿过程中误发《某市2019年外商引资工作安排意见》。检查人员当即切断了张士城的计算机与互联网的连接,并要求相关网站配合删除文章,防止涉密内容继续扩散。
案情很快查清。对于因自己过失而造成国家秘密在网上泄露一事,张士城追悔不已。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一个有着十几年党龄的党员,张士城对待业务工作认真勤勉,对自己也一向是高标准严要求,没想到却在保密工作上疏忽大意,无意中泄露了国家秘密。张士城对此作出了深刻的检讨,主动要求组织和保密部门给予处分,并且认真总结和反思了造成这起泄密事件的原因。
首先,保密意识淡薄。张士城在检讨中写道:作为领导干部,特别是自己的业务工作很大程度上涉及国家秘密,理应对保密工作非常重视,对保密工作知识相当熟悉。但“保密工作无小事”只是喊在嘴上,思想深处却没有对保密工作足够重视,总认为某市是个小地方,哪有什么可保密的。认为“泄密”这个词离我们太遥远,保密工作只是保密部门的事情,绝没想到泄密事件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自己曾在市委办公室当过主任,当时也觉得对保密工作很重视。但现在想起来,自己对保密工作实质性的工作过问得太少,思想上没有高度重视,行动上没有真抓实干,保密工作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其次,没有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张士城深刻检讨了自己对于保密法规、保密知识的学习远远不够。他说,自己没有认真学习过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保密知识知之甚少,更不用说用保密制度来规范工作、约束行为了。只重视做好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没有想到自己在工作中也有严重疏漏。《保密工作》杂志年年订,自己却从未仔细阅读过,如果认真学习保密知识,经常读读《保密工作》,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保密工作,也不会酿成今天的大错。
再次,不懂计算机知识,埋下泄密隐患。张士城检讨说,自己对于计算机知识掌握不多,仅会处理文字,对涉密计算机有关保密规定也不清楚,一台计算机既处理涉密信息又上网,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以致操作失误造成泄密。领导干部一般是涉密人员,作为涉密人员,却不懂保密知识,是十分危险的。领导干部因为其地位的特殊性,使得本单位的保密组织或机构无法对其进行强制的保密宣传教育,造成保密宣教的盲区。
本案警示我们:一方面,领导干部不仅要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自身更要加强对保密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保密组织或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保密宣传教育。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宣教创意科员董志军表示:很多领导干部工作时敢担当,从来不是领导眼中“畏手畏脚”的,但是也得注意分寸,因为即使是为了工作,无意泄密也会毁掉自己。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创作了大量的信息安全与保密宣教动画视频,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场景,我们想通过非常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小故事,告诉涉密人员保密知识,提升涉密人员的安全意识。如果有兴趣了解或预览我们的作品,欢迎不要客气地联系我们,页面底部有我们的联系方式。
很多涉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并非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专家,因此对互联网有一种天性的排斥。不过,也有不少涉密人员没能认识到互联网的危险,进而犯了错,造成失密泄密,坏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虽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可是毕竟官场险恶,如互联网充斥着的大量未知危险一样,谁知道呢?不少人就是因为违规,断送了大好的前程。让我们看几个案例吧!
案例一、某单位信息中心一名处长在维修一名同志的计算机时,将其电脑中的涉密信息备份至移动硬盘,维修后没按规定将硬盘信息删除。几天后,他用同一个移动硬盘与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连接,被境外情报机关植入特种“木马”并远程控制,导致泄密。该处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理。对此,昆明亭长朗然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培训内容创意员董志军表示:这种情景其实很常见,信息中心的处长可能不大懂保密、或者不想太麻烦,或者只是粗心大意,不论是出于侥幸心理,还是一时疏忽大意,其泄密的结果是一样的。涉密人员应练就“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的高超意识与本领。
案例二、某公司一名同志,违规将部分涉密资料拷贝回家,在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断开的情况下使用优盘处理工作,由于该计算机被植入“木马”程序,致使在连接互联网时被境外情报机关控制,造成泄密。除了泄密,该名同志还有其它问题,被踢出党政队伍,并被冠以“严重违纪违法的人渣”、“无视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坏蛋分子”、“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败类”等等称号。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防止“贼惦记”最好的对策就是老老实实遵守保密规定。案例三、某单位卫星项目研制人员邮箱中被发有项目总承包商人员一封与国际合作项目研制管理事项有关的邮件,当事人高度警觉,未给予回复。不日,该邮件被截获。因仅有邮件,未有作答,因此,未造成损失。很多涉密人员是所在领域的专家,但是却对互联网的安全隐患一无所知,不知道使用SMTP协议传输电子邮件,如同平信一样,在各个邮局(网络节点)都容易被截获。正是因为这种无知,造成无畏的行动,想一想,真令人困惑。网络环境的恶劣向我们一次次敲响警钟,对接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涉密文件或敏感信息,应按照《互联网计算机管理策略》规定,立即上报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同时,对不明邮件及其软件也不要轻易打开。
对此,我们确信,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或者由于对互联网危害的无知而造成的泄密,归根结底是保密意识、保密知识不足够而引起的。